一、正在施工的井巷工程,堅持“誰施工,誰檢查”的原則,各掘進區隊對所轄工程的巷道頂板安全負直接責任。
二、 移交采煤的回采巷道,由各采煤區隊負責巷道失修的檢查工作,并對所轄巷道的頂板管理負直接責任。
三、主要回風巷的檢查工作由通風部門負責,每月1次。
四、井下各硐室、膠帶機巷等,堅持“誰使用,誰檢查”的原則。
五、 除上述巷道以外的開拓及準備巷道,由搬運隊負責對其定期檢查,每月1次。
六、各類巷道必須做到支護安全有效,并滿足運輸、行人安全間隙,保證通風斷面,保持巷道清潔。
七、 安全科及分管責任單位的職能部門負責對各責任單位的執行情況監督檢查,督促落實。
八、井巷維修必須有作業規程或施工措施,否則嚴禁開工,規程措施必須符合現場實際、內容全面、可操作性強。
九、 因維修不及時或維修質量低造成事故的要追究有關單位和個人的責任,并嚴格執行事故分析處理制度。
十、 井巷維修應根據地質條件、巷道用途、服務年限、采動情況及失修程度選擇合理的支護方式、支護參數和施工工藝。
十一、 井巷維修應保持巷道設計斷面,保證通風、運輸、排水的暢通和行人安全。
十二、 井巷維修時應有預防頂板冒落傷人和堵人的措施。
十四、 獨頭巷道的維修應按由外向里順序逐步進行,嚴禁分段同時施工,嚴禁人員進入維修點以里。
十五、 每次施工過程中,必須嚴格執行敲幫問頂制度,及時找掉懸矸危巖,必要時還應采取臨時支護措施。
十六、嚴禁空頂、空幫作業,嚴禁人員隨意進入支護不完好的區域。
十七、更換巷道支架時,在撤除原有支架前應先加固其臨時支架,在撤換過程中還應嚴格執行先支后回的原則。
十八、舊井巷修復,必須首先檢查瓦斯,只有甲烷濃度不超限方可作業。
十九、 獨頭巷道(入口距迎頭大于6m)的維修,必須使用局部通風機,并保證正常通風,如因檢修、停電等原因停風時,必須撤出人員,恢復通風必須嚴格執行《煤礦安全規程》(2016)有關規定。
二十、 嚴格執行“放炮設崗”及“一炮三檢”制度,嚴格依照規定加強對火工品及爆破施工的管理。
二十一、 傾斜井巷維修時,應嚴禁行車,需要通車作業時,須制定行車安全措施。并嚴禁上、下同時作業。
二十二、 堅持濕式鑿巖,起爆噴霧,使用水炮泥等綜合防塵措施。
二十三、 加強文明施工,巷道維護必須保持巷道、設備清潔衛生,物料碼放整齊。工程結束后所用物料、設備、車輛必須及時運走,巷道及水溝清理、清挖干凈徹底。
二十四、 井下超過6m的獨頭巷道,經確認報廢后,必須在24小時內進行封閉。
二十五、對于井下無使用價值的巷道,為簡化通風系統由通防部門提出報廢申請,進行報廢。
二十六、 對于井下的極嚴重的失修巷道,當進行維修已不足以維持其使用期內的安全時,經礦研究同意,重新施工替代巷道后,對其進行報廢。
二十七、 報廢的巷道必須進行永久性密閉,密閉由通風部門負責施工、檢查和維修。
二十八、 報廢巷道在密閉前,必須將其中的設備、材料和支護用品回撤干凈,經驗收后方可進行封閉。在回撤期間,必須保證正常通風。
二十九、 報廢巷道的回撤工作必須按規定時間完成,否則追究施工單位和所屬業務部門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