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立健全安全信息調度室,瓦斯監控系統,按要求配足報警頭燈,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自救器。瓦斯監控系統必須具備甲烷斷電議和甲烷風電閉鎖裝置的全部功能,必須具備防雷電保護和斷電狀態以及饋電狀態監測、報警、顯示、儲存和打印報表功能,具備不少于兩個小時的不間斷電源,主機不少于兩臺,一臺工作,一臺在線備用。
二、瓦斯監控系統、瓦斯監控設備必須具有“三證一標志”(生產許可證、產品出廠檢驗合格證、防爆合格證、 MA標志),計量產品還必須有計量合格證,按要求購置安裝、使用。
三、井下監控分站應安設在便于人員觀察、調試、檢驗及支護良好、無淋水、無雜物的進風巷道或硐室中,距底板不小于 300mm,瓦斯傳感器應垂直懸掛, 距頂板不得大于 300mm,距巷道邊側不小于 200mm,風速、負壓、溫度傳感器應懸掛在能正確反應該點測值的地方。
四、傳感器的安設數量、種類,甲烷傳感器的報警濃度、斷電濃度、斷電圍必須符合《規程》要求、采掘作業規程和安全技術措施,必須對瓦斯監控設備的種類、數量、位置、信號電纜和電源電纜的敷設,控制區域等做出明確規定,并繪制布置圖。
五、井下跟班領導、班組長、電鉗工、安全監測人員等人員入井,必須攜帶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器,自救器。
六、各種傳感器的備用量不得小于在用量的 100%,分站備用不少于在用量的 100%,便攜式不少于在用量的 50%,自救器不少于全部入井人數員在用量的 30%。
七、配備監控設備校驗儀儀,建立安全儀表計量檢驗制度,配足安全監測人員、儀器儀表檢驗維護人員,定期對瓦斯監控系統進行調校,安全監測人員配 1 名,維修校驗人員按 1 人配備,監控系統值班人員每班 1 人。
八、瓦斯監控設備每月至少調校一次,甲烷傳感器、便攜式甲烷檢查報警儀等采取載體催化元件的甲烷檢測設備, 每 15 天必須使用標準氣樣調試一次,其它傳感器按使用說明書要求定期調校。
九、認真填寫監控系統運行日志,及時填寫校驗檢修記錄,發現瓦斯超限按程序及時報告并處理,如瓦斯濃度超過規定切斷控制開關電源后,嚴禁自動復電,只有當瓦斯濃度降到《規程》允許圍時,方可人工復電。
十、安全監控設備的供電電源必須取自被控制開關的電源側,嚴禁接在被控制開關的負荷側。
十一、甲烷傳感器及其分站,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使用前通電試運行不得少于 48 小時,并調試合格后方可入井使用,瓦斯監控設備在井下連續運行 6 個月后必須全部升井進行全面檢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