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保障礦井安全生產,防止事故的發生,根據《煤礦安全規程》及有關法律、法規、文件及指令,結合我礦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重大“一通三防”安全技術方案與措施的審批程序:由礦總工程師召開專題會議說明工程的內容、目的和意義--業務科室做論證、設計優化--由礦總工程師組織會審、簽字--報礦長審批。
第三條 具有安全技術措施審批權的人員為:業務科室負責人、職能科室負責人、礦總工程師、分管安全生產的礦負責人及相關礦領導。
第四條 牽涉“一通三防”的工程開工前必須有經批準的“一通三防”安全技術措施。
第五條 回采工作面初次放頂、老頂來壓、過斷層、過破碎帶、過老窯、工作面收尾等必須事先制定周密的“一通三防”安全技術措施。
第六條 掘進工作面開口、過老巷、斷層等事故多發地段,必須編制包括“一通三防”安全管理在內的安全技術措施,并由通風科及礦總工程師審批后方可進行施工。
第七條 規程措施編制、審批不及時影響工作的,對責任人進行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