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井下空氣
1、通風部半年進行一次井下空氣取樣工作,取樣地點應在礦井總回風,各 翼或水平回風及回采、掘進、開拓工作面內同時進行。氣體化驗分析工作由集 團公司中心化驗室負責。
2、礦必須建立測風制度,至少每三天進一次全面風量測定,同時測量瓦斯、 二氧化碳濃度。井下測風地點包括:礦井總進風、總回風、主要大巷,采區上、 下山進回風巷,采掘工作面進、回風巷以及瓦斯尾巷,角聯通風巷道,機電峒 室,火藥庫,主要煤倉等。每次測定結果都要填寫在測風地點的記錄牌上。按 時填寫通風日報和月報,上報集團公司有關部門。通風月報在次月 7 日前報集 團公司通風處。同一礦井中同一主扇負擔的范圍必須同一天測定其風量和溫度, 多臺主扇負擔的同一礦井應盡量在同一天測定風量和溫度。
3、至少每十天進行一次采、掘、開工作面的風速、溫度測定和局扇的風量 測定。每月要全面檢查、測一次漏風情況,通風部、隊應根據測定結果采取 措施,堵塞漏風,使礦井有效風量率不得低于 85%。
4、在主要巷道和采區進回風巷道中都要建立固定的測風站,并要有鮮明的 標志,測風站應設在平直的巷道中,其長度不得小于 4 米,前后 10 米內沒有拐 彎和其它障礙。測風站應設置測風記錄牌板,牌板上應標明測風站的斷面積、 平均風速、風量、空氣溫度、瓦斯和二氧化碳濃度數值,并填寫測風日期,測風員姓名。要經常核定測風站的斷面積、位置,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5、通風部必須配備有足夠數量的通風安全檢測儀表。風速表每半年由集團 公司中心校正一次,瓦斯檢定器由通風部專人發放,部領導或通風技術人員每 月抽查一次,每次抽查的臺數不少于 10%,每季全面檢查一次。
二、通風系統
1、通風部要根據礦井產量、瓦斯涌出量、采掘部署等情況,制定年、月度 通風計劃。所有生產礦井每三年至少進行一次礦井通風阻力測定。每年的生產 計劃確定后,應及時制定通風計劃,一月內報局,年計劃通風能力要大于生產 能力否則必須以風定產。
2、高瓦斯礦井和瓦斯涌出異常區的回采工作面和掘進工作面,除采區、順 槽掘進的開口外,都必須采用獨立通風。采區、順槽掘進串聯通風時必須在掘 到安全煤柱界線或回采面停采線時開掘第一個橫管,進行風橋施工,形成分區 通風后,方準繼續掘進。
3、回采工作面在掘進準備時揭露的構造,需要打繞巷時,必須在開采前完 成,不得在回采期間串聯通風穿巷。如回采工面在開采中遇無碳柱、斷層、沖 刷等確需新穿巷道時,可以串聯通風,但只能串聯一次,并制定措施報集團公司審批。
4、對于其它必須施工的臨時工程,構成全風壓通風確有困難的可以串聯通 風,但串聯次數不得超過一次,串聯通風的時間不能超過一個月(施工巷道總 長度不超過 100 米)并制定措施報礦總工程師批準。
5、所有串聯通風,均必須制定措施并按載規定程序批準后,方可進行。
6、突出礦井串聯通風除執行高瓦斯礦井的有關規定外,還必須制定專項安 全技術措施報集團公司總工程師批準。
7、低瓦斯礦井采用串聯通風,超過一次時,必須制定措施報集團公司總工 程師批準。
8、井下所有回風巷道和回采工作面尾巷均不得采用角聯通風系統,進風巷 道應盡量避免角聯通風系統,如確難避免,要求角聯巷道的風速必須大于《規 程》規定的最低風速,通風設施可靠,風流方向穩定。每三天測定一次風量。
9、高突礦井和瓦斯涌出異常區的所有采區必須配置專用回風巷,雙翼采區 應布置兩條回風巷,風巷的位置分翼布置,嚴禁將一條巷道分為兩段分做進 回風巷使用,采區與采區之間嚴禁聯通。
10、回采工作面不允許采用兩進一回通風系統,回采工作面未形成全風壓 通風系統不得進行擴幫和安裝。
11、整修巷道,要有正規的通風系統,并保持風流穩定,設專人檢查瓦斯。 整修空巷風量不得低于150m3/min, 風速不得低于 0.5m/s.嚴禁一條巷道兩頭安 局扇對整。
12、井下調改風工作必須有專門的措施,改變礦井主通風系統或采區以上 通風系統時,必須報集團公司總工程師批準,改變一個采區的通風系統時報礦 總工程師批準。采區以下通風系統調改時由通風區主任工程師批準。
13、井下所有涉及生產的調改風工程都必須由通風區下達調改風通知單。 根據調改范圍。通知單分別送礦調度室、井口調度室和通風區調度站等有關單 位。通知單必須在調改風前 2—4 個小班下達。各單位接到通知單后,必須按要 求在規定時間內完成有關的調改風工程。
14、礦井要繪制通風系統圖,每月報公司通風處和救護隊各一份。通 風部還應繪制礦井通風系統立體示意圖和礦井通風網絡圖。
15、回采面投產前,必須進行“一通三防”專項驗收。由通風部門提交驗收報 告經礦總工程師簽字同意后方可進行試生產。
16、架線電機車巷不得進行串聯通風,必須在全風壓通風的新鮮風流中, 風速不得低于是 1m/s,架線終端距分區通風的進風口大于 200 米。
三、通風機
1、主要通風機由專職司機負責運轉,司機至少每半小時將通風機運轉情況 記入運轉記錄。
2、新安裝的主要通風機投產前,連續運轉時間不得少于 72 小時,并進行 風機性能測試。主要通風機必須配備同等能力的備用通風機。主要通風機因故 停運時,必須在 10min 內啟動備用通風機,否則要切斷其負擔區域內的一切電 源,并立即將井下人員全部撤到進風大巷中,風流正常后,按規定排放瓦斯。
3、主要通風機的反風設施由礦長組織機電、通風等部門,會同礦山救護隊 每季至少檢查一次。
4、扇風機房的反風設施和防爆帽的漏風狀況,由礦長組織有關部門每季至 少檢查一次,漏風率不得超過 5%。反風間隔時間不超過 18 個月。
5、通風機調整角度、因故單機運行一周之內必須報礦總工程師批準。單機 運行超過一周報集團公司批準。
6、煤層群聯合開采的礦井,其主扇按開采煤層分層(組)負擔時,主扇的 停運和啟動遵循以下原則; (1)正常通風時,自下而上順序停運,自上而下順序啟動。 (2)礦井反風時,自下而上順序啟動,自上而下順序停運。采用礦井聯合 反風。
用層間調壓解決下部煤層回采面或其它地點的瓦斯時,當負擔上部 煤層的主扇停運超過 10 分鐘時,必須停止工作,切斷電源,采取相應措施。
7、多臺主扇聯合運轉的礦井,必須制定聯合運轉的專項安全技術措施,報 礦總工程師批準,每年修訂一次。
四、風量計算
1、生產礦井需風量按各工作地點分別計算與整體計算兩種方法進行,必須 采取其中最大值。 1) 按各工作地點計算時地各工作場所需要風量的總和乘以礦井漏風系數。 、 (1)、采煤工作面的需要風量,按礦井瓦斯等級計算時,低瓦斯礦井按氣 象條件確定需要風量。高瓦斯礦井的采煤工作面根據瓦斯涌出量計算風量。 (2)、掘進工作面的需要風量按瓦斯涌出量和安裝使用權用的局扇臺數進 行計算。 (3)、井下硐室應按下列原則進行配風;井下火藥庫不得小于 100m3/min, 火藥發放點保證在 60m3/min。井下充電室必須保證風流中以及局部積聚處的氫氣濃度不得超過 0.5%,一般取 150m3/min。機電硐室應根據硐室內不同設備的 降溫要求進行配風但不得少于 50m3/min。 2)生產礦井需風量按整體計算時公式為 Q 總=T x A x ∑K 按整體計算的礦井風量或礦井實際入風量超過計算的需要風量時,各通風 系統、采區、采掘工作面、備用工作面和硐室的風量分配,以分別計算的風量 為基礎,對各個所需風量的工作面按比例進行分配。
2、生產礦井的通風能力按生產礦井的日通風能力,月、季通風能力,年通 風能力計算。
3、礦井產量不均衡系數、瓦斯不均衡系數、漏風系數、備用工作面風量系 數根據現場實際資料統計計算。
4、礦井通風、瓦斯抽放的礦井有效風量率、礦井總入風量比、礦井等積孔、 礦井瓦斯抽出率和采煤工作面瓦斯抽出率等按相應公式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