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通防部門要配足配齊測風人員,測風人員必須經過專門培訓,并取得操作資格證后,持證上崗。
二、每10天進行1次全礦井測風。對采掘工作面和其他用風地點,應根據實際需要隨時測風,每次測風結果應記錄并寫在測風地點的記錄牌板上。
三、測風員應根據測風結果,對需要調整風量的地點應及時匯報通防部門負責人,通防部門負責人根據實際情況安排測風人員及時進行風量調節。井下通風條件變化時,需及時測風,并把測風結果當日報通防科。
四、測風員要保存好測風原始記錄,并每旬將測風結果以旬報的形式報通防科、總工程師審閱。旬測風報表由通防工區技術員或區長簽字后,于每月的3、13、23號報通防科備案。
五、每月都要制定配風計劃,根據生產布局合理調節用風地點的風量,保證井下各用風地點的風量符合要求。礦井配風計劃于每月的24號,月報、季報于每月的1號報通防科存檔備查。
六、測風地點要符合《規程》的規定。主要包括:礦井總進、回風;每翼進回、風;每水平進、回風;采區進、回風;采煤工作面進、回風(測風點設在距工作面上下端頭大于20m處);掘進工作面的局部通風機前(設在大于10m處)、后(設在局扇后10m處或回風口以里大于10m處)、工作面(設在風筒出風口或距工作面大于20m處);硐室的回風側(設在巷道或調節風窗口處)等。測風地點應掛牌管理。
七、配足配齊通風檢測儀表,并定期校驗。測風人員必須愛護設備,經常檢查維護測風設備。
八、測風人員必須嚴格按照《安全技術操作規程》進行測風,遵守測風員崗位責任制。
九、因測風不及時或數據不準確等人為原因造成通風系統紊亂,或造成風量分配不合理的,對測風責任人按照礦有關規定處理。
十、對于不符合本有關規定者,將限期整改,并對責任人罰款50~1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