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當礦井巷道或其它方面發生事故后,班組長必須立即派人報告調度室,工作人員及有關領導,班長立即組織人員進行搶救。
第二條 調度室值班人員及礦值班領導在接到出險通知后,要立即組織有關人員趕現場,進行搶險救災工作。
第三條 搶險救災由礦長、副礦長全權指揮,工作人員必須聽從指揮,絕對不得冒險蠻干,避免傷亡事故擴大。
第四條 事故發生后要立即報告有關部門,申請救護大隊救災。
第五條 采取一切措施積極自救。
第六條 一旦發生事故,全礦人員必須無條件服從領導指揮,全力以赴搶險救災。礦長必須鎮定自若,并將發生事故地點、事故原因上報公司有關領導及主管部門,上報時間不得超過1個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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