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防止礦井重大災害事故的發生,確保煤礦安全生產,現對礦井的頂板、水、火、瓦斯、煤塵、機電運輸管理作出如下管理規定:
第一條
必須編制年度災害預防和處理計劃,并根據具體情況及時修改。災害預防和處理計劃由礦長負責組織實施。
第二條
必須對礦井可能存在的危害進行評價。
第三條
礦井災害預防和處理計劃所需要的費用、材料和設備等必須列入企業財務、供應計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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