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采、掘工作面工程及所有其它井下工程必須按照《煤礦安全規程》及有關管理規定做好頂板管理,采、掘工作面作業規程中必須編制工作面頂板管理安全技術措施。編制的作業規程必須報礦有關科室和礦總工程師審批后方可執行。
第二條
采煤工作面,控頂距離超過作業規程規定時,工作面禁止采煤作業。用垮落法控制頂板,頂板不垮落、懸頂超過作業規程的規定時,必須停止開采作業,采取人工強制放頂或其它措施進行處理。
第三條
采煤工作面必須按作業規程的規定及時支護,嚴禁空頂作業。嚴禁在控頂區內提前摘柱。采煤工作面遇到頂底板松軟或破碎、過斷層、過老空、過煤柱或冒頂區以及托偽頂開采時,必須制定安全技術措施。
第四條
加強掘進工作面的頂板管理工作。要求嚴格執行敲幫問頂、用好前探梁;對掘進巷道貫通要作好防止透水、防止有害氣體超限、防止通風系統混亂、防止放炮崩透著火、防止崩壞設備、防止貫通傷人、防止冒頂等工作。當兩個掘進工作面相距20米時(綜掘50米),必須停止一個工作面,并不得停風,實行單工作面掘進。
第五條
用垮落法控制頂板時,放頂的方法和安全措施,安全距離,放頂區內支架、木柱、木垛的回收方法,必須在作業規程中明確規定。
第六條
采煤工作面必須按照作業規程規定存有一定數量的備用支護材料。工作面嚴禁使用折損的坑木、損壞的金屬頂梁、失效的單體液壓支柱,單體液壓支柱入井前必須逐根進行壓力試驗。
第七條
采煤工作面初次放頂及收尾,必須制定安全技術措施。放頂人員必須站在支架完整的安全地點工作。放頂前,必須對放頂的安全工作進行全面檢查,清理好退路。放頂時,必須指定有經驗的人員觀察頂板。
第八條
采掘工作面防止漏煤的注水措施和具體要求,應在作業規程中明確規定。
第九條
采掘工作面要堅持有組織地進行頂板動態監測和頂板離層監測,并定期對頂板管理和監測情況進行分析和總結。
第十條
掘進工作面必須使用前探梁。嚴禁空頂作業,嚴格執行敲幫問頂。
第十一條
采用錨網、錨噴等支護時,錨桿必須做拉拔試驗,必須對頂板離層進行監測,對噴體必須做厚度和強度檢查,并有檢查和試驗記錄。
第十二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