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各單位必須建立健全安全隱患排查臺賬,制定專人負責記錄和上報,記錄要清楚,上報準確及時。
第二條
各單位第一責任者對安全隱患的排查全面負責,副職負責分管范圍內的事故隱患排查,各業務科室負責業務范圍內的事故隱患排查。
第三條
事故隱患的整改要貫徹“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全面負責,副職組織各業務科室進行隱患排查,做到“時限、責任人、措施、資金、預案”五落實。
第四條
安檢科負責事故隱患的綜合管理,監督檢查各類事故隱患的整改,并負責事故隱患的統計和落實情況的匯報。
第五條
礦各科室在日常安全檢查的基礎上,每月必須組織一次礦井安全生產標準化隱患等級的認定,按級別和類別,由安全檢查科統計逐級上報,A級報公司、B級報主管礦長、C級報安全檢查科落實處理。
第六條
各科室下達的隱患整改通知,各生產單位要按期落實整改,不能落實整改的要及時上報說明原因和理由,否則,要追究責任人的責任,造成事故移交司法部門追究法律責任。
第七條
公司和礦領導查出的安全隱患,業務科室和生產單位要按期落實整改,并將整改情況及時反饋。對上級部門查出的安全隱患,安全檢查科要及時匯報整改落實情況,定期上報整改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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