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加強救護人員軍事化管理,提高隊員素質,隨時作好戰斗準備,做到召之即來、來之能戰、戰之必勝。
第二條經常深入井下進行預防性檢查,熟悉巷道及礦井通風系統,采掘工作面位置和避災路線,配合通風、安監部門做好井下異常區域監護工作。
第三條根據礦井需要,配合通風部門完成巷道啟封、瓦斯排放、火區探察、礦井反風演習、瓦斯等級鑒定等工作。
第四條救護隊是礦井救災的戰斗員,礦井一旦發生重大通風、瓦斯、煤塵、火災等事故,必須按“救護規程”和戰斗條例,立即出動,奔赴事故現場,協助礦井制定救災方案,積極主動地進行搶救,千方百計防止和控制災情的擴大、蔓延。對處理礦井災害中出現消極拖延,影響救災工作負有嚴重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