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責任范圍
1.在安全監察部部長的領導下,具體負責分管范圍內的安全監察工作。認真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法》、《礦山安全法》、《煤礦安全監察條例》、《煤礦安全規程》、《職業病防治法》及上級有關的安全文件,并監督檢查各單位的貫徹執行情況。
2.參加制定礦井“安全技術措施計劃”、“災害預防與處理計劃”,并監督執行。
3.對分管范圍內的安全工作全面負責。
4.分管采煤、掘進、開拓、機電運輸、“一通三防”副部長圍繞各自專業開展好監督檢查工作,及時對存在問題向領導匯報,并提出處理建議。
5.經常深入現場檢查安全工作,發現不安全隱患及向有關單位和人員提出處理意見。
6.積極參與各項督察,協助部長督促隱患整改落實。
7.負責參加有關科研項目及新技術、新工藝的推廣應用的評議鑒定工作,不斷增加安全管理中的技術含量。
8.負責制訂本部門的規章制度,抓好安監人員的培訓和義務技術學習。
9.負責有關圖紙、資料的上報工作和歸檔工作。
10.負責協助部長對“三違”人員和事故責任者的追查處理。
11.參與制定安全監察部有關規章制度,參加審查安全獎罰,并提出建議和意見。
12.發現事故時,有權停止作業,撤出人員,并負責追查處理有關人員。
13.協助部長抓好安全管理工作,部長不在礦,委托副部長行使部長權利。
14.完成領導交派的其他工作。
二、考核標準
1.未對安全隱患的整改落實工作進行閉環管理,未向安全副礦長匯報的罰款100元。
2.未參加相關的安全工作會議,未落實領導要求的安全工作指示,罰款200元。
3.沒有編制年度安全培訓計劃或者未組織和實施工作的,罰款100元。
4.負責檢查、督促整改礦井安全生產標準化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對礦井安全生產標準化達標工作負監督檢查責任。
5.日常的安全生產檢查工作要定期組織并參見上級組織的安全大檢查,未組織或無故未參加的罰款2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