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責任范圍
1.認真貫徹執行黨的安全生產方針和《安全生產法》、《礦山安全法》、《煤礦安全監察條例》、《煤礦安全規程》、《職業病防治法》及上級有關安全生產的指令、決定、通報、通知等,負責全礦掘進、開拓方面的安全技術工作,并對總工程師負責。
2.負責分管范圍內的安全技術管理工作,參加制定“礦井災害預防和處理計劃”和應急預案。
3.在總工程師的領導下,積極做好所分管范圍的職工安全技術教育和培訓工作。
4.大力開展生產技術革新,積極推廣和使用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總結交流先進經驗和技術成果。
5.根據月度計劃負責組織有關技術人員編制掘進施工作業規程、安全技術措施,并組織會審。
6.當生產現場情況發生變化時,要及時提出技術安全方面的措施,并督促實施。
7.參加礦組織的安全大檢查、安全生產標準化大檢查,參與事故的搶救、追查、分析和處理工作。
8.參加礦安全辦公會和安全大檢查;參加事故分析追查會議;參加研究礦安全措施和計劃。
二、考核標準
1.連續3個月未完成掘進生產作業計劃施工內容的罰款100元。
2.現場掘進技術管理存在漏洞造成安全隱患的罰款100元。
3.采掘接續計劃不合理,造成采煤工作面接續緊張的,罰款100元。
4.隱患排查工作落實不到位的,罰款100元。
5.掘進工作面勘查工作落實不到位的,問題監督落實不到位的罰款1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