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委副書記、紀委書記、工會主席安全生產責任制(煤礦)
一、責任范圍
1.認真貫徹執行黨的安全生產方針和《安全生產法》、《礦山安全法》、《煤礦安全監察條例》、《煤礦安全規程》、《職業病防治法》及上級有關安全生產的指示、命令、決定、規定、通報、通知等,把安全工作列入工會和紀委工作的重要議事日程。
2.積極督促和協助有關部門對職工進行遵章守紀、安全思想、科學技術和安全生產技術教育。
3.負責組織、領導群監工作,發揮群監網員在安全管理中的作用,積極開展多種形式的安全競賽活動,總結、交流和推廣安全生產的先進經驗。
4.督促和協助行政管理部門認真貫徹執行國家的勞動保護條例,不斷改善職工的勞動條件和勞動保護設施。
5.參加礦安全生產辦公會、安全大檢查和礦組織的大型安全活動,參加礦井災害事故的搶救、追查、分析和處理工作,參加對職工勞動爭議的調解工作。
6.對全礦的安全工作進行監督和紀律檢查,對發生責任事故或有“三違”行為的黨員、干部,要秉公辦事、不循私情,嚴格按有關規定給予紀律處分。
7.負責搞好職工文化、生活、娛樂工作,負責公共活動場所的秩序、消防和安全工作。
8.對黨員、干部進行安全紀律教育和“安全第一”的思想教育。
10.對分管范圍內的安全工作負責。
11.負責對職業病防治工作進行監督,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
12.在公司黨政的領導下,負責公司后勤生活,工廣環境衛生管理工作。
13.督促檢查分管部門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對本系統安全生產負責。
14.組織制定、修定和審批分管部門的安全規章制度,并監督貫徹執行。
15.積極開展和當地政府共建工作,協調和周邊政府的關系,確保礦區穩定的外部環境。
16.經常深入食堂、宿舍及工廣車間,督促檢查后勤及機電口的安全生產工作情況。
17.督促檢查職工生活福利設施,抓好“兩堂一舍”,做好防高溫、防寒、地面防火等工作,防止常發病等對員工身體健康的影響。
18.組織追查本系統的事故,并按照“四不放過”原則進行追查分析,如礦井發生重大事故,立即趕赴現場,協助礦長做好檢查、危救和善后工作。
二、考核標準
1.未協助書記做好公司安全生產的宣傳、教育工作,抓好黨委內分工范圍內的安全工作,罰款200元。
2.未監督并保證黨的安全生產方針、政策、指示、規定和本單位制定的各項規章制度的貫徹執行,罰款200元。
3.未認真貫徹執行黨的安全生產方針及《煤礦安全規程》,罰款200元。
4. 未主動參加單位各種安全會議,及時分析安全生產動態提出改進安全生產的建議和措施,罰款100元。
5.未加強對保衛、組工、工會、共青及紀檢的領導,罰款200元。
6.未嚴格監督檢査各部門安全生產責任制貫徹執行情況,定期組織考核,罰款100元。
7.未督促宣傳教育部門按時完成各項培訓教育計劃,不斷提高職工隊伍的技術素質,罰款100元。
8.未經常深入生產第一線了解安全生產動態,做好職工思想教育工作,罰款1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