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責任范圍
1.認真貫徹執行黨的安全生產方針和《安全生產法》、《礦山安全法》、《煤礦安全監察條例》、《煤礦安全規程》及上級有關安全生產的指令、決定、通報、通知,對分管范圍內安全、生產、質量全面負責,并對礦長負責。
2.保證和監督安技措專項費用的按計劃落實,確保安全專項資金的??顚S?。
3.監督大修基金的合理使用,確保礦井生產設備、車間廠房、建筑物、構筑物的安全。
4.監督合理地使用成本費用中的電力、通風、排水、滅火、防塵、巷道維修等項目開支,保證安全生產。支持與安全有關的新技術、新工藝的推廣應用,并做好礦長指派的其他安全工作。
5.負責全礦“三防”資金使用、防毒用具和設施、井上下消防專用資金的管理。主持分管業務部門研究解決安全生產中存在的問題和薄弱環節,制定改進措施,并保證實施,同時將實施情況向總經理報告。
6.對分管范圍內的違章、違紀人員和事故責任者,會同安監處長進行追查處理。
7.負責搞好安全獎懲工作。
8.參加礦安全大檢查和安全辦公會。
二、考核標準
1.未組織分管部門負責人制定安全生產責任制和操作規程罰款100元。
2.未落實安全教育培訓資金罰款100元。
3.年度安全費用未足額提取,或未足額使用罰款100元。
4.未落實事故隱患治理專項資金罰款200元。
5.未落實煤礦建設項目專項資金,未落實設備、材料等采購費用罰款100元。
6.未落實安全設施、安全裝備、安全工程等專項資金罰款1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