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責任范圍
1.在安全副總經理和安全主任工程師的領導下,負責礦井的安全監察工作,并負安全監察責任。
2.認真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法》、《礦山安全法》、《煤礦安全監察條例》、《煤礦安全規程》等法律、法規,做好監督檢查工作。
3.參加制定安全生產責任制、業務保安責任制和其它安全規章制度,并督促貫徹執行。
4.參加礦安全辦公會、安全生產平衡會、安全例會等有關安全生產工作的會議,安排落實近期安全重點。
5.督促及時將各類檢查出的問題以通報和“四定表”的形式下發個相關責任單位,并督促限期整改。
6.組織安全監察部有關人員按時參加審查《作業規程》、《操作規程》等,并監督執行。指定人員積極參加驗收。
6.負責監督檢查“礦井災害預防與處理計劃”和應急預案的編制執行情況。
7.發生各類工傷事故時,負責組織召開事故追查分析會,對事故責任單位及責任人按文件規定拿出處理意見,嚴格執行“四不放過”原則。
8.深入現場,監督檢查安全工作,發現隱患及時安排處理。
9.組織安監部職工學習安全法規、作業規程、安全技術措施等有關安全的業務的知識,提高職工的業務素質。
10.積極參加上級公司、分管部門開展的相關檢查,完成安排的各項任務。
11.完成主要領導及分管領導交派的其他工作。
二、考核標準
1.未對安全隱患的整改落實工作進行閉環管理,未向安全副礦長匯報的罰款100元。
2.未參加相關的安全工作會議,未落實領導要求的安全工作指示,罰款200元。
3.沒有編制年度安全培訓計劃或者未組織和實施工作的,罰款100元。
4.負責檢查、督促整改礦井安全生產標準化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對礦井安全生產標準化達標工作負監督檢查責任。
5.日常的安全生產檢查工作要定期組織并參見上級組織的安全大檢查,未組織或無故未參加的罰款2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