瓦斯檢查工匯報制度(紅沙崗一礦)
1、瓦斯檢查工必須執行請示匯報制度,每班至少匯報兩次,高瓦斯區域或有異常涌出的地點班中至少匯報三次。個別采區、個別地點,因通訊等原因,執行上述匯報制度確有困難的,由通風區長確定匯報次數和匯報形式,并報礦總工程師批準。如現場檢查發現瓦斯超限或安全隱患時,要采取措施現場處理,如處理不了的,要匯報礦調度,請示處理措施,需停產處理的要提前向礦調度室匯報。如遇瓦斯、一氧化碳超限等重大隱患危及現場人員生命時,要先采取停止作業、撤出人員措施,然后向礦調度室匯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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