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安全監測監控系統設備、設施的使用必須嚴格執行《煤礦安全規程》、《規范》的各項使用管理規定。
第二條設備、設施到貨入井使用前,必須經防爆性能檢查并嚴格按產品說明書的要求調試,檢驗其性能達到要求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三條 認真做好設備的定期調試、檢修、檢驗、校正等工作,并做好各種記錄,做到數據準確無誤。
第四條 安全監測人員必須掌握各種監測監控設備的性能及調試方法,規范使用及發放各種設備,并做好記錄,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第五條 建立各類監測監控設備設施臺賬。
第六條安全監測監控系統設備間必須用專用阻燃電纜或光纜連接,嚴禁與電話或動力電纜共用。
第七條 分站、傳感器等裝置在井下連續使用6-12個月應升井全面檢修,井下裝置完好率應為100%,裝置的待修率不得超過20%,并有檢修記錄。
第八條防爆型礦井監測監控設備之間的輸入及輸出信號必須為本質安全型信號。
第九條 安全監測監控設備、設施的管理,必須設專業、專職技術人員進行管理,并經過培訓考試合格后持證上崗。
第十條對安全監測監控系統設備、設施的使用,每班必須有專職人員檢查其工作情況,對不符合工作環境條件要求的,要及時維護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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