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全面貫徹執行黨和國家安全生產的方針政策,認真貫徹執行上級和本礦的各項安全生產命令、指示、指令、規程和條例。
20.生產指揮中心應參加安全部門組織召開的安全辦公會議,并貫徹執行會議的決定。
21.生產指揮中心必須建立傷亡事故、非傷亡事故、因事故停產、因處理安全隱患停產的逐級匯報制度。
22.生產指揮中心對人身事故和停產、停電、停風、停熱及通信中斷等非人身事故要立即匯報公司調度指揮中心。
23.生產指揮中心要建立安全調度制度。其執行情況應作為調度業務的一項主要內容。
24.及時修改完善本單位的調度業務保安工作實施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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