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有效預測水情水害、控制重大事故的發生,特制定水害預測預報制度如下:
第一條地測部門是礦井防治水業務保安部門,必須按照業務保安責任制度和《煤礦防治水規定》有計劃的開展水文地質工作,為礦井防治水預防重大水患事故,提供祥實可靠的基礎成果資料,并提出預測預報,地測部門對預防重大水患事故負業務保安責任。
第二條地測部門應根據本單位年、月采掘生產計劃,分析預測各采掘工作面及周邊水情水害威脅情況,組織各單位進行審定,并及時為各基層單位提供相關水文地質資料,做好和下發季度、月度水文地質預報。在采掘施工過程中,當井下水文地質發生變化,地測部門必須及時發出臨時水文地質預報。
第三條預報內容應包括地點、范圍、預計水量,對生產的影響及采取的措施等,編制好的水文地質預報要經過地測部門分管水文技術員,分管副科長、科長、地測副總、總工程師審核簽字后,方能發放到各相關科室和施工單位。等工程結束后,認真填寫驗證結果。
第四條若當月生產計劃變更,存在水害隱患,應提前5~6天發放水害通知單。
第五條各施工單位生產技術員要認真根據水害預測預報,并納入到《作業規程》或安全技術措施中,必須及時向員工學習貫徹,使生產作業人員了解工作面的水文地質情況。學習要有記錄、簽字。地質測量科要不定期檢查貫徹學習記錄。
第六條相關施工隊組在預報下發后要嚴格按水害預報執行,當工作面水文地質情況發生異常變化時,必須及時向地質測量科和調度室反饋現場情況。
第七條地質人員必須跟蹤收集水文地質資料,現場情況變化較大時,及時跟蹤補充預報。
第八條地質測量科要嚴格按地測防治水安全質量標準化要求,及時收集編錄原始地質資料、涌水資料,并分析總結規律,做好預測預報工作。預報必須準確可靠應能保證煤礦安全生產,不因預報錯誤造成工程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