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認真執行國家有關的技術政策和規定,組織全科員工全面完成各項防治水工作任務。
第二條組織編制全礦防治水長遠、年、月的工作計劃,并付諸實施。
第三條組織分析防治水工作情況,制定技術措施,解決技術業務問題。
第四條協助科長組織開展地表水體、降雨量的調查觀測工作,負責井下各觀測點的涌水量觀測工作,并將觀測結果建立用水量觀測臺帳。
第五條督促防治水技術人員做好防治水月度預測預報、月度礦井用水量觀測和其他防治水工作。
第六條完成科長和其他領導交給的臨時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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