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為進一步督促準備區生產副區長落實安全責任,加強對煤礦安全生產工作的管理,嚴格執行安全生產責任制度,依據國家安全法律、法規,集團公司安全工作要求,制定本責任制。
第二條準備區生產副區長負責執行安全規程中的有關規定,執行操作規程與安全措施,對按生產標準化施工負責,以及綜采準備和撤退工作。
第三條準備區生產副區長切實履行好項安全工作10項職責。
一、參與制定本區安全到崗實施及逐級考核制度。
二、參與制定本區安全生產責任制、責任清單及安全到崗責任清單。
三、參與開展本區“安全到崗”工作。每月按照《安全到崗檢查評分表》對本區安全到崗工作進行監督、檢查及考核。
四、參與本區安全風險分級管控的建立與實施。
五、對全區的各項管理制度的制訂,操作規程和技術措施的編制提出合理化建議。
六、參與本區日常性的事故隱患排查,對工程質量及標準化詳細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解決處理。
七、協調和平衡下屬各隊的生產工作,以及本區與其他隊組工作的協調。制止互相推諉情況和扯皮,經常向礦領導匯報本區的生產工作進展情況,取得領導的支持。
八、參與直接指揮現場處理和事故的調查分析工作,及時制止井下“三違”現象,發生事故時,應及時匯報,并組織員工在現場積極搶救。
九、經常深入井下,深入現場,組織好本區安全生產標準化工作。對本區安全生產工作負主要責任。
十、組織落實全天生產情況、材料的用量,保證正常生產。
第四條準備區生產副區長責任清單具體事項,見附表:《準備區生產副區長安全責任清單》。
第五條《準備區生產副區長安全責任清單》考核嚴格執行礦《安全到崗逐級考核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