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進一步督促安監站井口清點人數、檢身員落實安全責任,加強對煤礦安全生產工作的管理,嚴格執行安全生產責任制度,依據國家安全法律、法規,集團公司安全工作要求,制定本責任制。
第二條 安監站井口清點人數、檢身員是安監站井口安全管理工作的直接責任人,負責井口安全管理工作的執行。
第三條安監站井口清點人數、檢身員切實履行好6項安全工作職責。
1、認真學習各項安全管理制度,熟練掌握本崗位操作規程,嚴格執行《煤礦安全規程》的規定對入井人員進行安全監管。
2、熟悉掌握本崗位安全技術措施,負責對入井人員的人數清點和安全檢查,若發現問題,及時提出糾正意見,不符合入井條件的人員不得入井,并匯報站值班室。
3、積極參加各類安全培訓,認真學習煤礦“三大規程”,不斷提高崗位安全技術水平和避災救災能力。
5、堅持安全業務學習,熟悉規程,掌握規程,嚴格按照規程規定監督監察。堅持按規程監管、嚴反“三違”,狠抓“三違”。
6、努力提高業務水平,模范地遵守礦、本單位各項規章制度“不遲到、不早退、不脫崗”,努力做好井口人數清點和人員檢身工作,做到工作耐心細致,及時準確,力求不出差錯,不出失誤。
第四條 井口清點人數、檢身員責任清單具體事項,見附表:《井口清點人數、檢身員安全責任清單》。
第五條 《井口清點人數、檢身員安全責任清單》考核嚴格執行礦《安全到崗逐級考核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