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進一步督促機電副區長落實安全責任,加強對防塵區安全生產工作的管理,嚴格執行安全生產責任制度,依據國家安全法律、法規,集團公司、礦安全工作要求,制定本責任制。
第二條 機電副區長,全面負責防塵區的機電管理工作。
第三條 機電副區長切實履行好12項安全工作職責。
1、參與組織制定安全生產責任制,制定責任清單,明確各崗位的主要職責和具體事項。
2、參與組織建立防塵區安全到崗工程體系,建立安全到崗逐級考核制度,每月對安全到崗工作進行監督、檢查及考核。
3、參與組織建立防塵區安全風險分級管控體系,安排制定年度安全風險辨識評估制定年度重大安全風險清單,建立安全未知危險因素辨識預控管理體系工作并制定計劃表組織實施,每月組織制定月度風險管控及隱患排查重點,每月對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工作進行檢查及考核。
4、負責全區機電管理工作,機電質量標準化工作的落實、檢查工作。
5、參加每周的安全活動和隱患排查會,以及機電設備周自檢,分析存在的安全隱患,及時采取措施,處理和排除井下電氣設備存在的安全隱患。
6、組織學習煤礦“三大規程”,每班班前有針對性的講安全和“崗位應知應會”學習、考試。
7、組織參與編制作業規程和安全技術措施,并組織認真貫徹,嚴格執行。
8、參與制定防塵區各類安全生產規章制度,監督檢查作業規程、安全技術措施落實情況,崗位人員按章操作情況。
9、負責全區機電方面與外界的聯系、通氣,配合協調工作。
10、負責機電工的安全技術、操作技術的培訓。
11、負責組織安排機電設備的日常維護管理。
12、負責組織機電設備安全檢查,整改。
第四條防塵區機電副區長責任清單具體事項,見附表:《防塵區機電副區長安全責任清單》。
第五條 《防塵區機電副區長安全責任清單》考核嚴格執行礦《安全到崗逐級考核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