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責任范圍
1.協助分管領導、部長做好掘進、修護工程的安全生產技術管理工作,參加有關安全生產的會議。
2.認真執行《安全生產法》、《礦山安全法》、《煤礦安全監察條例》、《煤礦安全規程》國家技術政策和有關安全法規,參與掘進、巷修作業規程及安全技術措施的會審工作。
3.參加礦年度災害預防、處理計劃的編制及反風演習、救災等重大安全活動,并認真做好宣傳、貫徹工作。
4.參與分管范圍內的安全隱患排查工作,編制事故隱患整改方案和計劃,并督促落實。
5.深入現場檢查掘進、修護施工作業過程中對安全技術措施的執行情況,發現安全隱患,及時阻止和糾正。
6.對隱蔽工程應加強檢查,確保工程質量,為安全生產打下基礎。
7.做好掘進專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工作。
8.開展掘進(巷修)工作面的工程質量檢查、驗收、評比、考核工作。
9.對掘進工作面過地質構造帶、過巷等,以及出現安全隱患,及時組織現場鑒定并組織編制針對性安全措施,對重大隱患及時向有關領導匯報并參與研究制定處理措施。
10.參與掘進工作面的安全質量檢查驗收和事故分析會,從技術上查明原因,吸取教訓,并研究制定相應的防范措施,杜絕類似事故的發生。
11.完成領導交辦的其它事項。
二、考核標準
1.未貫徹執行國家對煤礦生產的有關法律法規及技術方針政策,罰款200元。
2.未積極參與分管范圍內的安全隱患排查工作,編制事故隱患整改方案和計劃,并督促落實,罰款200元。
3.未積極深入現場檢查掘進、修護施工作業過程中對安全技術措施的執行情況,發現安全隱患,未及時阻止和糾正,罰款200元。
4.未做好掘進專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工作,罰款200元。
5.未組織開展掘進(巷修)工作面的工程質量檢查、驗收、評比、考核工作,罰款2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