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嚴格貫徹執行黨和國家安全生產方針、《礦山安全法》、《煤礦安全規程》及相關政策法規;按照安全生產法規和相關質量驗收標準組織開展礦建工程安全生產工作,并負責工程質量管理工作。
2.負責采煤、掘進(修護)、設計、礦壓、科研等技術管理工作。
3.參加編制礦井安全技術長遠規劃,年、季、月度生產計劃及年度災害預防與處理計劃和安排。合理安排采場,從技術源頭上為安全生產創造條件。
4.參加礦井年度災害預防、處理計劃的編制及反風演習、救災等重大安全活動。
6.嚴格按照有關安全法規及上級有關指示,審批作業規程和安全技術措施。
7.做好對施工單位的技術業務指導工作,配合相關部門抓好工程質量的檢查、鑒定和單位工程質量驗收工作。超前預計生產過程中可能出現的影響,對存在重大安全隱患,及時向有關領導匯報,并與相關部門共同研究制定安全防范措施,督促施工單位整改。
8.負責口內安全生產標準化指導、總結工作,組織口內日常標準化檢查和隱患排查、風險評估工作。
9.組織或參與制定并實施本單位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計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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