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總工程師的領導下,認真執行國家的法律法規、方針、政策,執行行業要求及相關規定。
2、協助總工、生產副礦長制定本礦有關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及措施,并監督貫徹落實。
3、協助生產礦長組織采掘工程管理,確保生產過程處于受控狀態。
4、參與編制審定年、季、月度安全生產作業計劃,并落實計劃的完成,確保完成安全生產任務。
5、協助總工程師編制審定采掘方案和本礦的技術革新、創新創效工作。
6、及時了解、掌握安全生產情況,負責協調解決安全生產過程中存在的問題,提出處理意見并跟蹤監督檢查,及時向礦領導匯報生產情況。
8、參與工程質量事故追查及防范措施的制定、采掘安全生產標準化考核。
9、參與組織辨識本礦重大危險源,落實管控措施。
10、制止和糾正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違反操作規程的行為。
11、遇有危險情況,有權決定中止作業或者緊急撤離。
12、督促落實分管范圍內安全生產整改措施。
13、參與擬訂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操作規程和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14、參與建立健全職業安全衛生制度,積極推行職業危害監控。
16、完成礦領導交辦的其它工作。
上一篇:機電副礦長安全生產責任制
下一篇:機電副總工程師安全生產責任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