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崗位操作負面清單(2022)

作者:煤礦安全網 2022-02-24 10:14 來源:煤礦安全網 崗位 清單

  第一節 嚴重“三違”

  凡出現下列情形的違章行為,按嚴重“三違”進行追究。屬操作崗位的,對責任者罰款1000元,免除當月安全獎金及半年、年度等獎勵;屬管技人員的給予降職處分,并免除當月安全獎金及半年、年度等獎勵。

  第一部分 通用部分

  第30條 未經培訓、未持有效證件入井或無證上崗操作的;酒后入井、上崗的。

  第31條 入井人員未隨身攜帶自救器、標識卡、礦燈的;攜帶煙草、點火物品或穿化纖衣服入井的。

  第32條 破壞、盜竊或故意損壞安全設施的。

  第33條 井下電機車、人行車、罐車、皮帶及刮板輸送機等運行中發生扒、蹬、跳行為的。

  第34條 違反“開車不行人,行人不開車”規定的。

  第35條 擅自進入盲巷的。

  第36條 不按規定停送電、帶電作業的。

  第37條 高空或立井井筒內、煤倉、溜煤眼、井口有墜落危險等范圍作業不系安全帶的或未采取防止墜落措施。

  第38條 使用巷道錨索、錨桿等原有支護設施固定吊掛裝置起吊設備、物料的。

  第二部分 回采部分

  第39條 不使用超前支護或空頂作業的。

  第40條 使用巷道錨索、錨桿等原有支護設施固定吊掛裝置起吊設備、物料的。

  第41條 工作面上下端頭支架不按規定架設的。

  第42條 采煤工作面刮板輸送機未安設能發出停止、啟動信號和通訊裝置或裝置損壞,或采煤機上裝有的能停止工作面刮板輸送機運行的閉鎖裝置損壞仍繼續作業的。

  第43條 采煤機司機或其他人員違章進入煤壁側機道的。工作面更換截齒和滾筒時,采煤機上下3m 范圍內未進行護幫護頂,以及未按規定切斷采煤機前級供電開關電源并斷開其隔離開關、斷開采煤機隔離開關、打開截割部離合器、未對工作面輸送機施行閉鎖的。

  第三部分 掘進部分

  第44條 綜掘機、裝巖機等停機后前方有人作業未停電閉鎖的。

  第45條 控頂距離超過作業規程規定未采取措施及時支護的。

  第46條 未使用前探梁或擅自更改臨時支護形式的。

  煤電鉆打眼

  第47條 錨網索巷道截短錨桿、錨索等支護材料進行支護或擅自改變支護方式、支護材料、支護參數的。

  第四部分 機電部分

  第48條 主要提升絞車保護裝置未按規定檢查試驗的。

  第49條 高壓作業不執行“工作票、操作票”制度的。

  第50條 帶電檢修、搬遷電氣設備的。

  第51條 檢修作業,不執行停送電制度的。

  第52條 非專職電氣人員擅自操作電氣設備的。

  第53條 井下開蓋檢修電氣設備,不按規定使用瓦檢儀檢查瓦斯濃度的。

  第54條 電氣設備甩保護運行的。

  第55條 漏電保護未按要求進行試驗的。

  第56條 不按措施或工作票規定,非正規操作起吊設備部件、物料或超負荷起吊的。

  第57條 起吊重物前,有人員在重物垂直或傾斜下方、吊臂下方或重物運行前方行走、停留,仍繼續起吊操作的。

  第58條 人員在處于運行狀態的電氣、設備上坐、躺、臥的。

  第59條 電焊、氣割作業未按專項措施執行的。

  第60條 主副井提升機、主通風機、主排水泵、主壓風機等特殊崗位司機擅自離崗、脫崗、睡崗的。

  第61條 瓦斯斷電儀斷電后甩保護強行送電的。

  第五部分 運輸部分

  第62條 運輸大件、支架時,未按照措施規定使用合格的防脫、防跳的連接裝置的;斜坡運輸不按規定使用滿貫繩的。

  第63條 運送大型設備和四超(超高、超長、超寬、超重)物料,未落實、執行大件運輸工作票的。大件、支架與車盤的連接固定螺絲不齊全、不緊固、物料固定不牢固、或不符合措施規定的情況下運輸大件和支架的。

  第64條 絞車運輸不按規定數量超掛礦車的。

  第65條 小絞車未驗收、無使用許可證投入使用的。

  第66條 人工推運大件和支架時兩側及前方有人的。

  第六部分 通風部分

  第67條 瓦斯超限繼續作業的。隱瞞瓦斯超限情況的。

  第68條 瓦斯檢查工未按規定執行瓦斯巡回檢查制度和請示匯報制度,未認真填寫瓦斯檢查班報或未按規定填寫檢查地點記錄牌,或檢查頻次不符合規定的;甲烷濃度超過規程措施規定時,瓦斯檢查工未按規定責令現場人員停止工作,并撤到安全地點的;安全監測工兩個種類儀器、儀表讀數出現誤差時,未以讀數較大者為依據的。

  第69條 擅自中斷、屏蔽安全監控系統、傳感器數據傳輸的,擅自移動、遮擋、堵塞傳感器弄虛作假的。

  第70條 瓦斯參數測定、防突效果預測數據、突出煤層采掘工作面突出危險性預測、防突措施弄虛作假的。

  第71條 故意破壞或擅自更改通風設施、安全監控系統設置的。

  第72條 丟失、瞞報、遲報或私藏、私帶、偷盜火工品的。

  第73條 未執行“一炮三檢”、“三人聯鎖放炮制”的。

  第74條 突出煤層或按照突出管理的煤層未執行遠距離爆破的。

  第75條 當班留有尚未爆破已裝藥的炮眼,未處理完畢就向下一班交接或私自離開的。

  第76條 破壞風門、風墻、風窗等通風設施或發生礦車撞風門的。

  第七部分 地測防治水部分

  第77條 施工弄虛作假,偽造鉆探原始記錄的。

  第78條 未按設計施工孔口止水套管,孔口管未進行耐壓試驗或不按規定試驗合格或未按規定采取防噴、防鼓等措施繼續鉆進的。

  第79條 加卸鉆桿時鉆機開關不停電閉鎖的。

  第80條 鉆探施工中,離開作業崗位的。

  第81條 探放水過程中發現透水征兆,未按規定停鉆、撤人和匯報的。

  第二節 較重“三違”

  凡出現下列違章行為的,按較重“三違”進行追究,對責任者罰款300元,并免除當月安全獎金。

  第一部分 通用部分

  第82條 不遵守勞動紀律,早升井、晚入井。

  第83條 使用開口鏈環固定、起吊、吊掛、牽引設備、管線。

  第84條 無“開工許可證”或“開工許可證”逾期未及時申請延期或未辦理相關事宜繼續施工。

  第85條 無設計、無作業規程、無措施施工,或不按規程、措施施工。

  第86條 安全隱患不按要求閉合治理導致隱患升級。

  第87條 頂板危險地段未采取措施現在作業的。

  第88條 丟失或沒有“井下機電設備使用許可證,擅自挪用“井下機電設備使用許可證”。

  第89條 空頂、空幫作業或未執行“審幫問頂”制度。

  第90條 工作崗位上睡覺、脫崗、串崗。

  第91條 特殊地點(開口、過老空、貫通、過斷層及頂板破碎帶、采煤工作面超前處理段等)施工未制定專項安全技術措施或未按專項安全技術措施作業。

  第92條 在無危險的情況下或未經礦相關部門批準,私自撬開鎖具的(開絞車、皮帶、溜子或進入硐室、箱體內拿東西等)。

  第93條 在維護、檢修過程中敲打、撞擊或故意損壞應急救援設施、設備。

  第94條 損壞硐室內的相關牌板和指示牌板。

  第95條 未制定專項安全技術措施用皮帶、溜子、架空人車運送物料的。

  第96條 起吊、拖運、固定大件未使用正規連接裝置。

  第97條 電氣焊作業現場消防器材不齊全、不符合規定的。

  第98條 電氣焊作業中使用乙炔沒有安裝使用回火器進行操作的。

  第99條 未學習規程、措施、無貫徹記錄,上崗作業。

  第100條 巷道頂板錨桿錨索斷未采取措施。

  第101條 調查或驗收資料簽字造假的。

  第二部分 采煤部分

  第102條 工作面不采取防滾渣措施,或規程措施中沒有防滾渣措施要求內容的。

  第103條 工作面安全出口、上下巷超前段單體液壓支柱初撐力累計3根達不到規定要求或連續3根不迎山以及超高、超低使用單體液壓支柱連續3根的。

  第104條 工作面支架擠架、咬架、間隙超過200mm或連續2架錯茬超過側護板2/3。

  第105條 工作面上下安全出口寬度不夠1.0m、高度不夠2.0m或安全出口不暢通。

  第106條 密集支柱、戧棚支設不及時或不合格。

  第107條 采煤工作面有連續支架初撐力達不到要求;或連續2個支架壓力表損壞。

  第108條 機組割壞護幫板或損壞其它主要設備。

  第109條 過斷層或老巷頂板破碎段,未按措施要求超前支護。

  第110條 工作面長度發生變化時未執行專項安全技術措施或零星工程無措施施工。

  第111條 工作面出現高檔段放頂時,沒有鋪設擋矸簾或打設密集點柱及其它特種支護。

  第112條 工作面支護不執行先支后回制度提前回支柱。

  第113條 工作面提前拆除切頂排支柱。

  第114條 煤壁或迎頭有傘檐、危巖活矸(離層)不處理進行工作的;頂板、支架有險情不及時采取措施處理。

  第115條 采煤工作面金屬鉸接頂梁水平銷、圓銷、防飛橛不按要求使用。

  第116條 工作面割煤、移溜、移架、放頂等工序平行作業時,二者之間的距離不符合相關規定要求。

  第117條 采煤機啟動前未先發出信號,未撤出工作面溜子機道內所有人員。

  第118條 采煤機沒有按規定設置機載式甲烷斷電儀和便攜式甲烷監測報警儀或不起作用。

  第119條 使用回柱絞車移工作面輸送機機頭(機尾)、回柱放頂時,直接用繩掛勾沒有用鏈接裝置和拖拉機頭(機尾)、支架時繩道內有人。

  第120條 工作面刮板輸送機閉鎖不起作用。

  第121條 工作面安裝、初采、收尾、結束拆除、延長、縮短、過老巷、煤柱、地質構造破碎帶等特殊情況時專項措施執行不到位。

  第122條 工作面上隅角風障吊掛不符合要求或隨意扯掉風障;防范措施管理不到位的。

  第123條 液壓泵站壓力達不到規定的,乳化液配比不符合規定,沒有監測手段和檢測記錄。

  第124條 上、下端頭支護不按措施支護。

  第125條 采煤機供電隔離開關以及搖臂離合手把失效繼續使用。

  第三部分 掘進部分

  第126條 做鉆窩、水窩、車房、巷道開口沒有按措施加固即施工的。

  第127條 掘進工作面前頭5米范圍內抽查支護錨桿達不到75%以上有效支護的。

  第128條 掘進(整修)巷道迎頭支護連續超過三架(排)空頂、空幫。

  第129條 掘進機械前進或倒車時沒有專人指揮協助或指揮人員未站在安全地點。

  第130條巷道開口、掘進巷道的變坡點、拐彎處、大坡度、過斷層處及其它特別地段,不能使用前探梁時,未采取其它臨時支護措施。

  第131條 人員在作業的掘進機械作業區內滯留或作業。

  第132條 掘進巷道不按規定設置安全躲避硐、安全設施的。

  第133條 掘進工作面前頭最大空頂距超過作業規程規定。

  第134條 掘進工作面煤(巖)、物料堆放超過巷道斷面1/3,而繼續生產。

  第135條永久支護距迎頭距離不符合作業規程規定。

  第136條 耙煤機、裝巖機運轉時運行區間有人作業或停留的。大于20°上山耙裝未在司機前方采取防護措施或未采取下滑措施的。

  第137條 皮帶機道整修地點未安設與皮帶司機的聯系信號。

  第138條 煤倉維修時,上下口未設專人看守。

  第139條 獨巷整修違反由外向里逐架整修順序、強行進入整修茬以里,安排2組以上整修茬或前掘后整平行作業。

  第140條 爆破時崩倒、崩壞、崩歪的支架及設備,不按由外向里順序進行整改。

  第141條 頂板離層超過警戒值未采取措施的。

  第142條 16°及以上的傾斜巷道施工時未采取防止矸石、物料滾落和支架歪倒措施的。

  第143條 輸送機的機頭、機尾,未按要求進行安裝固定的。

  第144條 使用規格、型號不符合規程要求支護材料的。

  第145條 噴漿前司機未經噴漿人員同意擅自開機的。

  第146條 噴漿作業時噴頭沖人、電纜或機電設備,噴漿前不沖洗巖幫的。

  第147條 耙巖機回頭滑輪掛在棚梁上或在支護錨桿、錨索上作業的。

  第148條 沒有使用專用耙裝機滑輪橛子的。

  第149條 未按規定配置合格有效檢測工具或不能正常使用的。

  第150條 臨時支護不合格繼續施工作業的。

  第151條 錨桿、錨索外露長度超過規定未經允許私自截斷的。

  第152條 掘進機、勾機急停保護失效繼續開機的。

  第四部分 機電部分

  第153條 違反操作規程、規定操作各種電氣設施、設備。

  第154條 電氣設備的安全保護裝置不齊全、可靠。

  第155條 未按措施要求進行電、氣焊。

  第156條 提升絞車的安全保護、安全設施、閉鎖未按規定裝設或失效。

  第157條 擅自調整供電系統保護整定值。

  第158條 用鐵絲、銅絲或其它材料代替電氣設備保險絲。

  第159條 在處理低壓電氣故障時,采用送電掉閘的方法查找事故原因。

  第160條 各種設備制動裝置失靈,冒險操作的。

  第161條 甩掉“三大保護”供電;電器設備甩掉保護運轉或運行。

  第162條 使用雙回路供電未按規定停、送電。

  第163條 斜巷中使用的皮帶輸送機,上運沒有裝設防逆轉裝置和制動裝置;下運沒有裝設制動裝置。

  第164條 檢修電氣設備時未執行檢查瓦斯,停電、驗電、放電制度。

  第165條 運輸設備未按規定進行信號聯系而啟動。

  第166條 刮板輸送機、皮帶輸送機機頭、機尾未按規定固定或固定不牢靠;皮帶機傳動滾筒和換向滾筒間未按規定加裝防護欄。

  第167條 主要提升裝置提升時,正、副司機不按規定操作。

  第168條 未按規定(機電區電工未在現場)私自打開移變低壓側上蓋拆接線的。

  第169條 電氣設備保護插件壞后不及時更換甩保護運行的。

  第五部分 運輸部分

  第170條 不帶電回車或放飛車,坡度大于7‰人力推車。

  第171條 斜巷吊勾裝、卸罐或車盤時不對礦車采取防跑車措施的。

  第172條 機車運行時前無照明、后無紅燈。

  第173條 機車未設置車載式甲烷斷電儀或未懸掛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

  第174條 機車的照明燈、制動閘、警鈴、撒砂裝置、連接裝置、通訊裝置及電器部分防爆性能等失效。

  第175條 機車的制動距離、安全裝置未按規定期限進行試驗或沒有試驗報告和記錄。

  第176條 機車司機、跟車工,未制止其它人員坐車頭、坐罐、扒罐。

  第177條 機車在頂罐時沒有聯好罐镢、沒有跟車工在罐前安全位置領引指揮。

  第178條 斜巷運輸未按規定使用防飛罐橛、卸扣聯接或用其他物品代替罐镢運輸。

  第179條 斜坡絞車接力運輸大型物料和大型設備時,倒繩摘掛勾地點沒有按規定使用擋車裝置。

  第180條 運輸大巷施工地點兩端未設紅燈、擋罐裝置、警示牌等措施的。

  第181條 小絞車地錨不起作用或壓戧點柱失效、不齊全。

  第182條 在斜坡上吊鉤施工,司機離開工作崗位、未制定專門措施或未按措施執行。

  第183條 使用絞車鋼絲繩兜罐尾開車。

  第184條 大型絞車提升鋼絲繩空班漏檢的。

  第185條 絞車底座開裂、制動不可靠繼續使用的。

  第186條 架空人車乘坐人員無故拉扯急停保護、將拉線開關無故閉鎖或用其它物品懸掛在拉線上的。

  第187條 乘坐架空人車期間睡覺的。

  第188條 沒有把勾工開回罐開車的。

  第六部分 通風部分

  第189條 私自在主、備通風機電源上設置分切。

  第190條 施工地點風量不足或無風、微風作業。

  第191條 盲巷未及時密閉或無措施啟封密閉設施。

  第192條 同時打開兩道風門或行人、礦車通過風門后不及時關閉的責任者。

  第193條 破壞防塵設施、設備。

  第194條 一次裝藥分次爆破的。

  第195條 放炮員沒有隨身攜帶發爆器手把(鑰匙)或轉交他人。未到爆破通電時,發爆器手把(鑰匙)插入發爆器內,爆破后未立即將手把(鑰匙)拔出。

  第196條 用刮板輸送機、膠帶輸送機運輸運送爆破材料。

  第197條 使用局部通風機的地區(地點)沒有實施雙風機、雙電源自動切換供電和實施“三專兩閉鎖”。

  第198條 “雙風機、雙電源”切換試驗未按要求進行的;切換試驗時備機沒有送電。

  第199條 采掘工作面未按規定安裝或使用風電、瓦斯電閉鎖,填寫虛假記錄。

  第200條 隨意停、開局部通風機或局部通風機停止運轉后,未經瓦斯員檢查瓦斯,擅自開啟通風機。

  第201條 瓦斯含量超限,未采取有效措施處理。

  第202條 井下瓦斯檢查記錄牌板、瓦斯員檢查手冊和井上瓦斯日志不對口。

  第203條 火工品管理有下列行為的:

  一、母線腳線不扭結短路;

  二、裝藥后電雷管腳線以及爆破母線不懸空或與導電體吊掛在一側;

  三、采用放炮器打火放電方式檢查爆破母線;

  四、利用殘眼、探眼裝藥、爆破;

  五、裝藥時,擅自離開裝藥地點;

  六、在導電體附近或人員集中地方裝配引藥、抽雷管等;

  七、礦燈、放炮器、電雷管、炸藥混裝在一起。

  第204條 監測傳感器人為因素造成安全監控系統不能正常監測和斷電。

  第205條 安全監控裝置安設的位置不符合規定,不按規定地點吊掛、使用監測探頭、便攜式瓦斯檢測儀。

  第206條 瓦斯員不在指定地點交接班。

  第207條 私自拆斷風筒、故意行為造成風筒脫接或降低風筒出風口風量。

  第208條 掘進工作面開口前未按要求安裝好局部通風機,風筒接至掘進開口位置。

  第209條 掘進工作面停風時,班組長未能撤出人員,切斷電源(瓦斯監測裝置除外);瓦斯員、放炮員未能負責監督檢查,打好柵欄(揭示警標)、禁止人員進入的。

  第七部分 地測防治水部分

  第210條 施工鉆孔掃孔打壓后,沒有安裝水門或水門螺絲不全的。

  第211條 采掘工作面未按規定執行超前“鉆”、“探”工作。

  第212條 水文鉆孔不進行孔口管耐壓試驗或試驗未達到要求擅自鉆進施工。

  第213條 探放水地區未放干凈水或無確認放水記錄。

  第214條 在探水區域內掘進時,探水孔超前距離不夠而爆破。

  第215條 在探放水區域內掘進時,炮眼或掘進頭有出水征兆而爆破。

  第216條 超出超前鉆探許可掘進牌板許可掘進距離的。

  第217條 超出“工作面超前物探許可掘進動態牌板”許可掘進距離生產。

  第218條 沒有安裝防噴裝置和高壓閥門鉆進。

  第219條 隨意挪動或變更、損壞經緯儀導線點、中(腰)線標志及井上、下大型設備安裝標準基準線等。

  第210條 不照(延)線施工的巷道,造成停工整修。

  第221條 開口施工中腰線按規程規定未及時、準確進行標定的。

  第222條 地質資料提供不準確,設計不符合實際、給安全生產留下隱患,造成無效進尺或丟失煤炭資源。

  第223條 根據生產實際情況和地區安排,礦井所有未進行區域治理的開掘新區、物探資料顯示異?;?a href=http://www.nanibalconysafetynets.com/sggl/aqfx/ target=_blank class=infotextkey>分析認為存在地質異常體的,未按要求進行井下超前鉆探的。

  第三節 一般“三違”

  凡出現下列違章行為的,按一般“三違”追究,給予責任者罰款100元。

  第一部分 通用部分

  第224條 機電設備未按規定執行停電閉鎖、上鎖。

  第225條 在巷道原有支護上固定導向輪的。

  第232條 未使用濕式打眼。

  第226條 未按規定安裝頂板離層儀等監測頂板活動或頂板監測不到位。

  第227條 承載單體支柱未采取拴柱頭措施。

  第228條 高壓膠管接頭用鐵絲代替U型卡,或不正規使用U型卡子。

  第229條 不聽從指揮、有令不行、有禁不止,落實問題不處理。

  第230條 升入井人員不按規定路線行走或單獨行走。

  第231條 井下人員未按規定帶頭燈、系帽帶。

  第232條 井下坐“土沙發”、“土臥鋪”、摘掉安全帽或關閉礦燈休息的。

  第233條 有關人員不按規定攜帶便攜式瓦斯檢測儀。

  第234條 井下工作地點未懸掛作業規程、主要安全技術措施、循環圖表等圖表牌板。

  第235條 在傾斜巷道存放物料沒有采取防倒措施。

  第236條 未按規定配備檢測儀器、或不能正常使用的。

  第237條 工作面移交時,掘進施工單位未能向采區提交掘進時巷道離層監測、壓力監測和局部冒頂等地質資料。

  第238條 井下一般作業人員未隨身攜帶有效崗位證上崗的。

  第239條 現場安全確認不到位、未按規定進行一班三確認或確認記錄虛假的。

  第240條 坐著開皮帶、溜子。

  第241條 大巷及井底文化走廊亂跑、亂喊、亂寫、亂畫的,擾亂公共秩序。

  第242條 啟動按鈕用其他物體別住開車。

  第243條 井下開關鎖子壞,不能使用。

  第244條 防火沙箱內用砟、煤等其它物料充填。

  第245條 氧氣瓶與乙炔瓶混裝運輸。

  第246條 沒有按規定對頂板進行檢測。

  第247條 第230條 施工現場未攜帶“零散作業工作票”的,或按工作票要求施工的(現在負責人)罰款200元。

  第二部分 回采部分

  第248條 工作面沒有按規定進行礦壓觀測。

  第249條 支架管線閥組竄液、部件不齊全、不完好或自動卸載。

  第250條 支柱歪扭、不按規定穿鞋、打在浮煤上。

  第251條煤壁片幫造成端面距超過規定,未打設臨時支護或跟架支護。

  第252條 承載單體支柱未采取拴柱頭措施。

  第253條 不按規定操作、更換、回撤支架及零部件。

  第254條 不按規定移輸送機機頭、機尾;沒有打好臨時支架進行支護,拆除附近支架。

  第255條 上下兩巷及初采時煤壁的錨桿沒有提前處理,使用機組強行截割。

  第256條 工作面及兩巷替棚不遵守先加后去、逐架替換、自里向外施工順序。

  第257條未能按規定在接班后、班中、收工前監測支柱(支架)初撐力、工作阻力。

  第258條替棚時沒有使用臨時支護加強背頂,保證支架接頂嚴實。

  第259條支護材料沒有基礎臺賬;現場備用單體支柱、鉸接頂梁數量少于15%。

  第260條 提前回撤端頭密集支柱或密集支柱滯后。

  第261條 采煤工作面金屬絞接頂梁水平調節銷數量不符合操作規程要求。

  第262條 工作面貼幫柱、臨時柱、戧柱支設不及時或不合格。

  第263條 工作面以及兩巷支架頂空時,支護頂梁背頂不實時,未采取處理措施。

  第264條 工作面及兩巷爆破未對管線進行掩護。

  第265條 工作面兩巷及各轉載點不按規定安設噴霧降塵裝置或不能正常使用。

  第266條 超前支護鉸接頂梁斷,沒有采取措施。

  第267條 采煤機啟動前未開啟噴霧裝置。

  第268條 機組噴霧不能有效降塵。

  第269條 切頂排打設不符合要求。

  第270條 看線工沒有按規定戴絕緣手套。

  第271條 軌道鋪設不合格未及時處理的。

  第272條 起吊大件必須用鐵鏈固定的,不使用鉚蘭鏈接或鉚蘭未上螺絲的,導鏈不完好和使用單鏈固定大件的。

  第273條 采煤工作面人行道不符合作業規程規定,下巷轉載機頭人行道不符合要求。

  第274條 工作面溜子機頭搭接不合理,帶循環煤的。

  第275條 工作面支架閥組限位裝置不齊全、不完好的。

  第276條 錨網索巷道整修,刷幫、臥底時,刷幫、臥底深度超過0.5m,沒有重新補打錨索(桿)進行封幫護頂。

  第277條 工作面遇有堅硬夾矸或黃鐵礦結核時,沒有采取松動爆破措施處理,嚴禁用采煤機強行截割。

  第278條 工作面或順槽輸送機機尾沒有按規定安設機尾罩或行人處沒有安設過橋。

  第279條 工作面機組過后未及時打開護幫板或拉架。

  第280條 工作面支架、溜子直率差。

  第三部分 掘進部分

  第281條 掘進巷道頂、幫支護滯后超過規定的。

  第282條 巷道迎頭10米內錨桿、錨索安裝質量和數量缺少2根或3根以上預緊力不合格、質量不達標的。

  第283條 錨網索鋼帶排距不得超過規定或形成網兜,否則對該隊隊長及驗收員罰款。

  第284條 煤巷錨桿支護巷道未按規定對巷道進行監測。

  第285條 錨桿(錨索)安裝質量(安裝角度、間距、眼梁、托盤接觸面、錨固力等)不符合設計要求。

  第286條 頂板離層儀、錨桿(索)測力儀等頂板觀測器具現場應完好,不能正常使用,對該隊隊長及包隊技術員罰款

  第287條 使用頂板離層儀及錨桿(索)測力儀,現場應有初始值牌板、觀察記錄,且觀察記錄與現場儀表值相符。

  第288條 錨網噴巷道未按規定打設噴漿厚度眼。

  第289條 對超挖地段的幫和頂板未按措施要求補打錨索(錨桿),否則對對驗收員罰款。

  第290條 噴漿厚度不夠、露網,對該隊隊長及驗收員各罰款。

  第291條 光爆成型要好,掛網緊貼巖面,下部基礎到底。

  第292條 巖巷、煤巷執行畫輪廓線點眼打眼,光爆成型符合要求,對現場班長、驗收員罰款。

  第293條 未按爆破設計鉆眼、裝藥、爆破的,造成巷道嚴重超挖。

  第294條 打設錨桿或噴射混凝土前未找凈活碴。

  第295條 錨網噴巷道未按規定對巷道進行養護。

  第296條 錨網噴巷道未按規定配料、拌料。

  第297條 使用不符合設計和質量要求的錨桿(錨索)、錨固劑、錨網、水泥、沙子、石子。

  第298條 錨網噴巷道未拉線噴漿、平整度差不符合要求。

  第299條 錨噴巷道的錨桿(索)驗收前不得封閉,未按規定留有抽查錨桿預緊力支護段的。

  第300條 支架裱褙嚴禁出現頂空、幫空、柱頭空,支架不得歪扭、錯口、調向、前躺后仰、缺撐木、少拉桿、裱褙板皮數量不足、不齊全。

  第301條 U鋼支架必須構件齊全、卡具合格、螺絲預緊力到位。出現U鋼支架卡攔、螺絲斷裂未采取措施。

  第302條 掘進巷道中腰線未及時跟頭(未明確標出)。

  第303條 收工后作業現場留有安全隱患的。

  第304條 井下錨網索支護巷道現場無施工記錄的,或施工記錄未按要求及時填寫的。

  第305條 工程竣工、整修完工后,未做到工完料凈、場地清。

  第306條 按章爆破,不得崩倒、崩壞支架及設備,否則對放炮員和班長各罰款。未按規定打設放炮點柱和采取有效掩護措施。

  第307條 后路軌道浮煤(碴)清理未到軌枕面以下1/3。

  第308條 后路沿途局部有大于100mm³的煤(碴)塊,人行臺階未及時清掃沖凈。

  第309條 掘進工作面施工圖板且牌板規格、內容不規范整潔的。

  第310條 物料要分類碼放并有標志牌,物料、設備碼放安全間距不符合規定。

  第311條掘進工作面未按規定備搶險材料的。

  第312條 掘進機械司機下班未轉正車身、扒斗未落在實底、液壓操縱桿未全置于中位、未停機、停電、未用楔塊塞住履帶防止滑移、未清理干凈掘進機械上活砟活煤。

  第313條 不按規定固定耙煤(巖)機或距頭距離超過規定不移機。

  第314條 綜掘機非操作側緊急停止運轉按鈕不起作用。

  第315條 綜掘機供電隔離開關存在離合失效等缺陷。

  第316條在規定距離內未前移耙巖機造成繩打風筒或私拆風筒。

  第317條 掘進機、勾機、裝巖機沒有照明或照明不能使用、安全防護裝置等不合格的。

  第318條 工作面遇有堅硬夾矸時,沒有采取松動爆破措施處理,使用掘進機強行截割。

  第四部分 機電部分

  第319條 電氣設備沒有按規定接地線的。

  第320條 皮帶、溜子機頭、機尾固定不牢。

  第321條 行人跨越運行的設備、皮帶、刮板輸送機、鋼絲繩橫過時沒有做到“安全確認”的。

  第322條 皮帶輸送機磨底皮帶,托輥三處轉動不靈活。皮帶機保護不齊全或失效。

  第323條 井下低壓供電沒有通過審批,隨意增加負荷。

  第324條 帶壓拆卸液壓、風、水管路、液壓缸及液壓元件等。

  第325條 刮板輸送機、皮帶過人地點沒有安設過橋,或有過橋不按規定行走。

  第326條 小絞車運行時,用手、木棍等物進行排繩;或不按規定站位開車。

  第327條 維護保養不善或超負荷運轉而燒毀電機。

  第328條 沒有嚴把設備檢修、驗收關,造成不合格設備下井。

  第329條 員工升坑后未及時交回礦燈。

  第330條 電工未按規定攜帶電筆和放電線,不按規定標準接線。

  第331條 電氣設備保護接地不符合規定和標準。

  第332條 超功率、超負荷使用機電設備。

  第333條 非工作人員進入機電硐室或要害場所。

  第334條 在移變等電器設備上烘焙衣物。

  第335條 液力耦合器沒有易容塞,用其他物品代替的。

  第336條 液力耦合器內使用可燃物或非液體物質。

  第337條 皮帶跑偏嚴重,皮帶托輥上纏布絲多的。

  第338條 使用其他物品代替正規防跑偏輥或用直棍強行別皮帶調偏的。

  第339條 刮板輸送機沒有安裝緊鏈器。

  第340條 上、下山皮帶抱閘不起作用或不安裝逆止器的。

  第341條 局部接地極埋設深度不符合要求的。

  第342條 電氣設備開關鑰匙遺留在現場的。

  第343條 低壓電氣設備未按規定做漏電保護試驗的。

  第344條 皮帶接口老化未及時處理的。

  第五部分 運輸部分

  第345條 平、斜巷運輸不掛紅燈或紅燈未按規定使用。

  第346條 開車前未對所運送物料的擺放、捆綁、固定情況進行安全確認。

  第347條 小絞車無護繩板或護繩板不合格,絞車司機穿著工作服未扎緊袖口。

  第348條 架空人車乘坐人員在乘坐過程中發現掉繩后,不拉動急停開關,仍繼續乘坐的。

  第349條 絞車鋼絲繩有彎折、硬傷、打結、嚴重銹蝕、斷絲超限使用絞車。

  第350條 絞車運輸完畢或司機離崗時,未執行停電閉鎖、上鎖程序。

  第351條 運輸設備聯系信號和保護裝置不齊全;小絞車未使用聲光信號或信號失效。

  第352條 小絞車跑偏嚴重或鋼絲繩斷絲(磨損)超過規定。

  第353條 未經調度室批準,隨意占用大巷運輸線路或存放罐、車盤。

  第354條 導向滑輪固定、使用不符合規定。

  第355條 司機精力不集中,行車時與他人交談或做與本崗位無關的事情。

  第356條 運輸過程中,坡頭、坡底及各片口未拉警戒繩,且懸掛“正在開車、禁止行人”等字樣。

  第357條 電機車運行期間司機不關車門或將身體探出車外。

  第358條 信號把鉤工在罐未停穩時摘罐橛,斜坡運輸未在把鉤硐內目送罐(車盤)通過道岔。

  第359條 機車司機離開機車時,關閉車燈、沒有切斷電動機電源、沒有取下控制手把、沒有扳緊車閘。

  第360條 電機車倒罐、頂罐時,司機坐在后駕駛室內操作。

  第361條 礦車掉道后不按措施規定組織上道。

  第362條 非緊急情況用喊話、晃燈或用敲打聲等來代替絞車、把勾、電機車等聯系信號。

  第363條 斜坡上停放車輛、裝卸材料、設備不使用罐尾巴或斜戧點柱。

  第364條 蓄電池機車在井下車庫以外地點打開檢修或充電的。

  第365條 在機車行駛過程中,過彎道、岔口以及前方有人時,不及時發出警鈴或不減速行駛。

  第366條 大巷乘人列車行駛速度超過4m/s。

  第367條 人力同向推罐時,每次推罐數量大于一個;坡度小于3‰時,兩罐間隔小于10米;坡度達到3‰~5‰時,兩罐間隔小于30米。

  第368條 安裝在斜坡上的擋車裝置特別是風動門式罐擋未能實現風動或電動遠方控制,人員站在罐擋前操作。

  第369條 平坡頭往下放礦車時絞車有松、余繩。

  第370條 乘坐架空乘人裝置未執行坐穩、腳蹬穩、手扶吊桿。

  第371條 斜巷運輸安全設施不起作用;道岔、信號系統及安全設施等未設專人負責定期檢查,未填寫檢查記錄的。

  第372條 絞車跑偏和運行中磨軌道、設備、支架的。

  第373條 絞車停止運輸后沒有將繩頭吊掛起來的。

  第374條 礦車達到終點絞車滾筒余繩不足3圈的。

  第375條 絞車繩頭擠到一起未處理的。

  第376條 大巷及平巷機車拉罐、用其他代替罐撅。

  第377條 紅燈不使用盒子。

  第378條 絞車繩磨底板、巷幫成勾不處理。

  第379條 電機車頭電瓶箱上存放物料或雜物的。

  第六部分 通風部分

  第380條 風筒距頭距離超過規程規定。

  第381條 火工品未按規定地點存放,坐炸藥箱子和電雷管箱子。

  第382條 火藥箱、雷管箱未加鎖或鎖具失效。

  第383條 開掘工作面未按要求安裝使用放炮噴霧裝置。

  第384條 自動防塵設施:如放炮噴霧、凈化水幕、轉載點噴霧人為停電、停水或不能自動控制。

  第385條 電纜和通信線及其他管線通過調節孔的。

  第386條 新建通風設施達不到要求的。

  第387條 不使用水炮泥、無封泥、最小抵抗線不夠的炮眼放炮。

  第388條 采掘工作面及后路壓風自救、供水施救、灑水、噴霧等管路閥門不在人行道側安設。

  第389條 風機開關、聯鎖開關等電氣設備未處于風機上風側的。

  第390條 水炮泥、防塵簾、防塵噴霧等防塵設施未按規定使用:

  一、爆破不使用水炮泥;

  二、采煤機、掘進機無有效的內外噴霧;

  三、無凈化水幕或轉載點噴霧不按規定使用;

  四、不按規定定期對粉塵測定儀進行鑒定;

  五、不安裝防塵簾、防塵簾結構不符合要求或防塵簾不能封閉全斷面;

  第391條 未按規定采取下列防塵措施:

  一、爆破前后不灑水滅塵;

  二、爆破時不使用噴霧裝置噴霧灑水;

  三、不沖刷巷道造成煤塵積存;

  四、防塵噴霧不起作用。

  第392條 不用專用截藥工具截割藥卷。

  第393條 將雷管斜插在藥卷的中部或捆在藥卷上。

  第394條 作業地點沒按規定按設水質凈化器、壓風自救和供水施救裝置或未安裝壓力表。

  第395條 使用不完好的瓦斯鑒定器。

  第七部分 地測防治水部分

  第396條 各種鉆探鉆孔的角度、孔徑、孔深及有關數據等未按設計要求施工。

  第397條 鉆桿不照鉆孔中心線,摩擦孔口裝置的。

  第398條 開孔位置相近(<2.0m)或方向相近(<45°)的鉆孔1孔揭露含水層未注漿另一鉆孔繼續向下施工的。

  第399條 同一鉆場內超過2個鉆孔未注漿繼續向下施工其它鉆孔的。

  第400條 探構造鉆孔未取芯鉆進或巖心采取率未按規定要求執行。

  第401條 鉆機安裝不合格或施工各類鉆孔不符合設計要求。

  第402條 在探水區域內掘進時,掘進頭支架個別不牢固、裱幫不嚴實、或空頂距超過規定而進行爆破。

  第403條 采掘工作面超前鉆探許可掘進動態牌板未執行每小班填寫或肆意涂改牌板內容。

  第404條 鉆窩內施工牌板不齊全、版面不清潔,內容填寫不齊全。

  第405條 施工井下鉆孔,不按照生產技術部(技術)測量組掛線方向施工,鉆孔實際方位角、傾角與設計誤差2°以上。

  第406條 鉆機在井下鉆窩內安裝不正、不平穩,未打好壓、戧點柱或地錨的。

  第407條 鉆機操作人員不扎袖口或帶手套進行操作。

  第408條 鉆機上下鉆具時,施工人員站在鉆桿正后。

  第409條 鉆機施工時未執行七不開機:

  一、打鉆前,檢查便攜式瓦斯報警儀不完好、靈敏可靠,不許開機;

  二、便攜式瓦斯報警儀不按規定懸掛或懸掛后便攜不開機,不允許開機;

  三、打鉆地點存在局部瓦斯超限(包括頂底板處),不許開機;

  四、打鉆前,各種設備不完好,不允許開機;

  五、打鉆地點無風、無水或風、水管路無截止閥,不允許開機;

  六、超前探和探放水鉆孔孔口防噴裝置和高壓水門不完好或完好不在孔口使用,不允許開機;

  七、鉆工不熟悉打鉆措施,不允許開機。

  第410條 打鉆期間水腦袋漏水。

  第411條 水量大于1m3/h繼續向下一個含水層鉆進的。

  第412條 鉆場無照明、電話開工打鉆的。

  第413條 鉆孔出水后未停止鉆進觀測水量、壓力和溫度或使用測量工具觀測數據誤差超過0.1刻度單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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