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煤發運副總在總會計師領導下,履行洗煤、發運安全管理職責,安全生產職責如下:
1.組織制定礦井洗煤發運安全管理制度、技術管理制度;組織審查部門負責人安全生產責任制和機電運輸崗位人員操作規程。
2.編制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參與編制礦井災害預防與處理計劃。
3.負責制定崗位安全培訓計劃,參與崗位人員安全培訓;組織專業全員培訓。
4.檢查本專業崗位人員接受培訓和持證上崗情況。
5.制定礦井洗選、運輸、供電系統技術改造方案;制定大型設備安裝、拆除安全技術措施;負責審批各類檢修施工安全技術措施、供電設計、供電系統圖、運輸系統圖等。
6.負責煤場運輸、銷售設施設備的檢測檢驗。
7.負責制定年度設備大修和更新計劃;落實本專業停產檢修工作。
8.落實機電設備、設施日常檢修、檢查維護工作,及時消除電氣設備失爆、失保等事故隱患。
9.制定并實施本系統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方案。
10.參與冬季防寒防凍和雨季“三防”工作。
11.參與礦井地面安全大檢查,查處并及時制止違章指揮、違章作業、違反操作規程的行為。
12.開展專業安全生產標準化檢查。
13.參加安全辦公會議,匯報洗煤、發運事故隱患,并提出整改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