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沖副總工程師安全生產責任制(2022年)
防沖副總工程師在總工程師分管領導下,按照“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的原則,對分管工作履行安全生產“一崗雙責”,履行沖擊地壓防治,防沖安全生產管理等技術管理職責。安全生產職責如下:
1.組織制定公司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安全生產評估制度等;組織審查防沖機構、部門及其負責人安全生產責任制和防沖崗位人員操作規程。
2.組織制定防沖人員培訓計劃;參加防沖人員安全培訓;檢查作業人員接受安全培訓和持證上崗情況。
3.組織編制防沖設計、實施細則、規(計)劃(中長期規劃、年度計劃)、專項措施等,按規定履行審批備案手續。
4.按照防沖細則規定,確定礦井沖擊危險性預警臨界指標;組織確定松動爆破、卸壓爆破、煤層注水、底板卸壓、頂板預裂等措施的合理參數或指標。
5.組織落實分管領域的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措施、對分管領域的較大風險進行管控,并監督問題隱患的整改落實。
6.負責落實防沖設施設備必要投入,按規定建立完善符合本礦實際的監測預警系統;組織檢查防沖設施設備運轉情況,確保狀態完好、運轉正常。
7.負責沖擊危險性評價與預測、超前預防、監測預警、防范治理、卸壓解危、效果檢驗和安全防護等防沖措施的制定和完善。
8.按規定組織對礦井煤巖層進行沖擊傾向性鑒定和采掘工作面的煤巖層進行沖擊傾向性鑒定,編制報告并按要求將鑒定結果進行報送備案。
9.組織(或聘請專家)對具有沖擊傾向性煤層進行沖擊危險性評價,劃分沖擊危險性等級。
10.組織(或聘請專家)對沖擊危險區域進行沖擊危險性論證,對有沖擊危險采掘工作面或停采3天及以上的采煤工作面恢復生產前要進行“一面一評估,一頭一評估”,確定沖擊地壓危險程度,并提出有效治理措施。
11.參與礦井總體開采設計,提出避免出現孤島、類孤島煤柱和不合理應力集中區的意見。
12.組織編制防治水和沖擊地壓事故專項應急預案和現場處置方案,并定期組織演練;按規定時間和程序報告生產安全事故,按職責分工組織事故救援,做好傷亡事故的善后處理工作。
13.負責查處各種違法違規行為,負責地質防治水、防沖隱患排查治理工作;負責定期開展隱蔽致災地質因素普查工作。
14.嚴格落實領導帶班下井制度。
職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