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度員應積極按照調度指揮中心主任的安排,在分工范圍內開展好相關工作,對分工范圍內的工作負直接責任。調度員必須熟練掌握調度專業知識,并依法經過培訓,取得上崗資格證。
一、崗位安全責任清單
1.必須堅守崗位,不得擅離職守。
2.按照分工要求認真做好煤礦安全生產與職業病危害防治的調度工作,做好安全生產信息的上傳下達。
3.隨時掌握煤礦生產現場的實際情況,發現異常要及時向有關領導匯報,采取相關措施。
4.安全調度指揮中心主任未在崗位時,調度員應協助安全調度指揮中心副主任做好調度工作,保證相關工作的連續性。
5.必須盡職盡責,杜絕違章指揮。
二、責任追究
6.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調度員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章指揮工人或者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的;
(二)對工人屢次違章作業熟視無睹、不加制止的;
(四)拒不執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其煤礦安全監察人員的安全監察指令的。
7.煤礦發生事故,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依法給予調度員處理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阻礙、干涉煤礦事故調查工作,拒絕接受調查取證、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8.對煤礦的安全生產調度工作按照分工范圍負直接責任。
9.在上崗期間,煤礦安全生產信息、指令、傳真電文的上傳下達中出現錯誤、延誤的,負直接責任。
10.調度失誤導致他人受傷害或損失的,負直接責任。
11.對于上述負直接責任的,應根據情節嚴重程度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行政處分、經濟處罰,直至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