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風安全監測工負責監測監控系統的安裝、調試、巡檢、維修、校正工作,必須熟悉系統的結構原理、“一通三防”專業知識及職業病危害防治相關知識,熟悉礦井避災路線,經培訓考試合格,取得資格證后,方可上崗作業。履行安全生產與職業病防治工作職責。
一、崗位安全責任清單
1.認真遵守國家有關安全生產、職業病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技術規范。
2.嚴格遵守煤礦“三大規程”和機電設備質量標準,按規程標準施工。
3.熟悉井下行走路線和避災路線。
4.熟練掌握監控系統的工作原理和技術規定,保證系統運行良好,數據準確監控可靠。
5.檢修、安裝電器設備時,必須嚴格執行停送電制度,即誰停電、誰送電,并懸掛“有人工作,嚴禁送電”的標志牌,嚴禁帶電作業。
6.對安裝、調試檢修的電器設備有檢修記錄,寫明檢修設備故障原因和采取的措施及處理情況。
7.定期對井下傳感器進行巡檢和標校、并做好巡檢標校記錄。
8.設備臺帳、巡檢記錄、標校記錄等記錄的填寫字跡要工整、清晰、保證記錄無誤。
9.協助區隊加強職業病危害防治的工作,負責監督落實和執行情況,并及時向上級領導匯報。
10.嚴格按照準軍事化管理要求上崗,使用好文明用語。
11.負責對本崗位存在的安全風險辨識及隱患整改。
二、責任追究
12.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通風安全監測工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章作業冒險蠻干的;
(二)發現他人違章作業熟視無睹,不加以制止的;
(三)對重大事故預兆或者已發現的事故隱患,不及時采取措施的;
(四)不執行安全監察機構及其安全監察人員的安全指令的。
13.發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通風安全監測工降級直至開除的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規定及時如實報告事故的;
(二)偽造、故意破壞事故現場的;
(三)阻礙干涉事故調查工作、拒絕接受調查取證,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14.未按要求安裝調試監測監控系統設備,影響安全生產的,負直接責任。
15.對監控系統的設備未能按要求及時巡檢、維修,影響安全生產的,負直接責任。
16.對于上述負直接責任的,應根據情節嚴重程度,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行政處分、經濟處罰、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