瓦斯抽放鉆機工是瓦斯抽放鉆機的直接操作者,認真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必須熟悉“三大規程”和相關專業知識,并依法經過培訓,取得操作資格證書,持證上崗。
一、崗位安全責任清單
1.施工前要將鉆機擺放平穩,打牢壓車柱。
2.施工中鉆桿前后不得站人,不準用手托扶鉆桿。
3.施工過程中,工作服要穿戴整齊,戴好安全帽,系好礦燈。
4.施工過程中,能夠正確使用便攜式甲烷報警儀,嚴禁瓦斯超限作業。
5.鉆機操作應由熟練鉆工或帶班長操作,不準坐在電機上或鉆機任意部位操作鉆機,操作時,袖回要束緊或卷起,不準用腳制動運轉皮帶。
6.操作人員要熟知鉆機的結構、性能和使用方法,不得任意調節鉆機的液壓控制系統,鉆機在出現故障時,不得帶病運轉。
7.松緊立軸卡瓦時,應待立軸停止運轉后進行。
8.鉆機不得在無人看管的情況下運轉。
9.在鉆機正常運轉時,不得任意撥動各種聯動手柄,如需要變速、變向時,必須停止后進行。
10.人員取下鉆桿和裝卸水龍頭時,鉆機的控制開關必須處在停止位置。
11.鉆機未停穩時,嚴禁人員靠近鉆機,防止高壓膠管爆裂傷人。
12.禁止在運轉的皮帶附近更換工作服或做其他工作。
13.禁止立軸回轉時丈量機上殘尺或進尺長度。
14.鉆機回轉進尺不得超過巖心管的有效長度。
15.無巖心鉆進時,發現吸鉆、卡鉆、憋泵、運轉顯著下降時,應立即停鉆,不得隨意加大壓力強行鉆進。
16.鉆進巖石孔時,發現孔口不返水,應立即提出鉆具檢查,見煤時要采取壓風排渣措施。
17.鉆進煤孔時,要采取壓風排渣使用好鉆口噴霧,凈化水幕等除塵措施。
18.當發生埋鉆事故時,在鉆機無法固定運行的情況下,不準用鉆機強行起撥鉆具。
19.孔內下套管遇阻時,嚴禁用鉆機硬性沖擊。
20.嚴禁用鉆頭撈孔內丟失鉆具。
21.鉆進過程中,工作人員要精力集中,注意觀察鉆機情況,嚴格控制鉆進速度,隨時注意電動機的負荷情況:當電器設備發生火花、冒煙或轉數急劇降低和發熱等情況,立即斷開電路進行檢查調整。
二、責任追究
22.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瓦斯抽放鉆機工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違章作業、冒險蠻干的;
(2)對他人違章作業熟視無睹、不加制止的;
(4)拒不執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其煤礦安全監察人員的安全監察指令的。
23.煤礦發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瓦斯抽放鉆機工降級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不按照規定及時、如實報告煤礦事故的;
(2)偽造、故意破壞煤礦事故現場的;
(3)阻礙、干涉煤礦事故調查工作,拒絕接受調查取證、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24.瓦斯抽放鉆機工在生產過程中未認真貫徹執行國家有關煤礦安全生產與職業病危害防治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技術規范的,瓦斯抽放鉆機工負直接責任。
25.在生產過程中,沒有按照“工作計劃、作業規程、安全措施和操作規程”的有關規定進行作業的,瓦斯抽放鉆機工負直接責任或主要責任。
26.不參加安全學習,不接受安全教育和業務技能培訓的,瓦斯抽放鉆機工負直接責任。
27.鉆孔布置、深度和角度等達不到規定要求的,瓦斯抽放鉆機工負直接責任。
28.未及時發現、整改打鉆過程中的安全隱患,瓦斯抽放鉆機工負直接責任。
29.操作失誤導致他人受傷害或損失的,瓦斯抽放鉆機工負直接責任。
30.在事故調查處理、各級組織的安全檢查(監察)、審查中,本人或授意相關人員故意弄虛作假、隱瞞真相的,瓦斯抽放鉆機工負直接責任。
31.對于上述負直接責任、主要責任的,應根據情節嚴重程度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行政處分、經濟處罰、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