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條成立員工不安全行為監督機構
組長:公司經理
成員:各部門負責人
員工不安全行為監督機構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安監處, 負責員工不安全行為的監督檢查及糾正,對發生不安全行為的人員嚴格考核。
第六條職責
1.安監處作為安全監督檢査機構,負責對生產過程中出現的各類不安全行為加以有效地監督檢查管理。
2.安監處負責收集管理人員抓不安全行為信息的統計,嚴格按照考核標準執行。對需要強制培訓的人員,停工強制培訓,待培訓合格后方可繼續上崗。
3.按照不安全行為管理制度要求,對有不安全行為的職工采取多種方法進行幫教,幫教合格后方可上崗作業;不安全行為人員再上崗一周內,所在的科室、區(隊)至少對其實施一次行為觀察;安監處對再上崗人員進行回訪,回訪應制定回訪表格,至少包括不安全行為人領導、同事(下屬)不少于3人簽署的再上崗人員的評價意見。
4.強化安全管理,嚴格執行規章制度,做到違者必究、一視同仁、 不談下不為例,保持制度的有效性、強制性,加強約束不安全行為。
5.根據崗位設置要求科學地選用和配備人員,做到人機最佳匹配。鼓勵員工加強崗位技術技能學習,提高業務水平。
6.改善作業環境,使作業環境達到作業人員不因環境而產生不良的生理及心理反應,使員工身心愉快地去工作,從而避免不安全行為 的發生。
7.做好思想和情緒調解工作,切實關系員工生活,了解員工思想動態,解決員工的后顧之憂,使員工注意力集中、全心全意地做好本職工作。
8.公司每年結合上年度行為控制情況,整理本礦發生的不安全行為( 含“三違”行為),從管理、現場環境、制度等方面進行分析,并制定行為控制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