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規范井下采掘作業行為,確保實現安全生產,經研究決定,特制定采掘安全管理制度,具體內容如下:
一、通用部分
1、嚴禁采掘工作面超定員生產,采掘工作面作業人員必須符合規定。
2、嚴格執行領導帶班制度,堅持礦、工區8小時連續現場跟班,確?,F場安全生產。
3、采掘工作面發現不安全隱患,必須按照《礦井災害預防處理計劃》進行處理。
二、采煤部分
1、采區開采前必須編制采區設計。
2、采煤過程中嚴禁任意擴大和縮小設計規定的煤柱,采空區內不得遺留未經設計規定的煤柱。
3、嚴禁破壞工業場地、礦界和井巷等的安全煤柱。
4、采煤工作面回采前必須編制作業規程,情況發生變化時,必須及時修改作業規程或補充安全措施。
5、采煤工作面必須保持至少2個暢通的安全出口,一個通到回風巷道,另一個通到進風巷道。
6、采煤工作面所有安全出口與巷道連接處20m范圍內必須加強支護,此范圍內的巷道高度不得低于1.8m,安全出口必須設專人維護,發生斷梁折柱,巷道底鼓變形時,必須及時處理。
7、采煤工作面的傘檐不得超過作業規程的規定,工作面的浮煤必須清理干凈。
8、采煤工作面必須經常存在一定數量的備用支護材料,必須備有坑木,其數量、規格、存放地點和管理方法必須在作業規程中明確規定。
9、采煤工作面必須按作業規程的規定及時支護,嚴禁空頂作業,所有支架初撐力必須符合規定要求。在采煤工作面遇頂底板松軟破碎、過斷層、過老空、過煤柱或冒頂區開采時,必須制定安全措施。
10、嚴格執行敲幫問頂制度,開工前,班組長必須對工作面安全情況進行全面檢查,確認無危險后方準人員進入工作面。
11、采煤工作面必須及時移架,空頂距離不得超過作業規程規定。
12、采煤工作面初采前,必須進行探水工作,以確保工作面安全生產。
13、采煤工作面初采、初次放頂及收尾時,必須制定安全技術措施。
三、掘進部分
1、巷道掘進前必須編制作業規程,內容及審批符合規定要求。井巷施工過斷層等地質構造、與巷道貫通及遇其他影響施工安全的特殊情況時,必須編制施工安全技術措施;維修巷道時必須編制巷修措施;掘進巷道在揭露老空前,必須制定探查老空的安全技術措施。
2、掘進工作面嚴禁空頂作業。
3、嚴禁任意擴大和縮小設計規定的煤柱。
4、掘進井巷和硐室時,必須采取濕式鉆眼、沖刷井壁巷幫、爆破噴霧、裝巖(煤)灑水、凈化風流和使用水炮泥等綜合防塵措施。
5、巷道凈斷面滿足行人、運輸、通風和安全設施以及設備安裝、檢修、施工的需要。
6、兩個相向掘進工作面,在相距20m(綜掘50m)時,必須按規定停止其中的一個,并制定專項措施。
7、開鑿或延深斜井、下山時,下山的上口均設置防跑車裝置,在掘進工作面的上方設置堅固的跑車防護裝置;向下施工其它傾斜巷道時,在掘進工作面的上方設置堅固的跑車防護裝置,并在作業規程中進行明確規定。
8、在松軟的煤、巖層或流沙性地層中及地質破碎帶掘進時,必須采取前探支護措施。
9、井下使用錨桿的質量、形式、規格、安裝要求、混凝土標號、噴體厚度、金屬網的規格等在作業規程中進行明確規定。
10、采用鉆爆法掘進的錨噴巖石巷道,必須采用光面爆破。
11、掘進機必須裝有前照明、尾燈和內(或除塵器)、外噴霧裝置,非工作側裝有能緊急停止運轉的按鈕。司機離開操作臺時,必須斷開掘進機電源上的開關。
12、耙裝機裝有封閉式金屬擋繩欄和防耙斗出槽的護欄,作業時有照明;巷道傾角大于20°時,在司機前方必須打護身柱或設擋板,并在耙裝機前方增設固定裝置。
13、擴大或維修井巷連續撤換支架時,保證有發生冒頂堵塞井巷時人員撤退的出口;獨頭巷道維修支架,必須由外向里逐架進行;維修傾斜井巷時,嚴禁上、下段同時作業。
14、巷道維修,必須執行先支后回,確保退路暢通。
15、掘進工作面爆破作業使用的民用爆破器材,必須具有煤礦礦用產品安全標志,電雷管按規定進行編號,字碼清晰。
16、各掘進工作面必須采用毫秒電雷管,現場按規定布置炮眼、裝藥、連線、爆破和設置警戒線;爆破母線必須符合標準要求,接頭數不得超過1個,不得有明接頭。不得使用固定母線爆破。
17、爆破工領取炸藥、電雷管后,按規定分開存放在專用的爆破材料箱內,并加鎖;爆破時按規定把爆破材料箱放到警戒線以外的安全地點;合格證件、發爆器鑰匙、便攜式瓦檢儀等由爆破工隨身攜帶;雷管、炸藥帳物相符,領退記錄、簽字齊全。跟班隊長隨身攜帶必須“一炮三檢”記錄。
18、炮眼封泥使用水炮泥,不得用煤粉、塊狀材料或其他可燃性材料做炮眼封泥,無封泥、封泥不足或不實的炮眼嚴禁爆破,無裸露爆破現象。
19、下山施工期間兼作行人道時,必須每隔40m設置躲避硐,并設紅燈。設有躲避硐的一側必須有暢通的人行道。上、下人員必須走人行道,紅燈滅時人員方可行走。
20、掘進施工必須堅持“有疑必探、先探后掘”的探放水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