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進一步督促通風區監測副區長落實安全責任,加強對通風區安全生產工作的管理,嚴格執行安全生產責任制度,依據國家安全法律、法規,集團公司安全工作要求,制定本責任制。
第二條 通風區監測副區長是井下監測工作的執行人,具體負責監測工作的開展。
第三條 通風區監測副區長切實履行好9項安全工作職責。
1、協助區長,分管監測隊,負責全礦監測監控系統、井下人員定位系統的安裝、操作、維護、運行、維修等全過程的管理工作;
2、對全區機電設備管理負主要責任,組織安排相關人員學習和執行三大規程、技術措施及規章制度,組織編制機電安全管理制度并督促實施;
3、負責監測工(機電工)的安全技術、操作技術的培訓,不斷提高員工的安全技術素質,要對三違者認真追查,嚴肅處理;
4、全面掌握監測系統事故的匯報、安排、處理。審批各種報表符合要求;保證色譜儀的正常進行負責,對破壞、損害各種機電設施的隊組,進行考核;
5、負責監測監控系統、人員定位系統線纜的標準化工作;
6、全面掌握監測系統事故的匯報、安排、處理;
7、負責組織對監測隊全體員工進行安全知識的培訓、學習,按時完成每年的培訓計劃;
8、負責安排落實掘進工作面的“三專兩閉鎖”和“雙風機雙電源自動轉換裝置”的設置情況,運行情況,有問題及時處理,并匯報區領導;
9、對礦所購進的儀器儀表,機電設備的質量性能進行驗收,不符合產品質量要求的不得領用。
第四條 通風區監測副區長責任清單具體事項,見附表:《通風區監測副區長安全責任清單》。
第五條 《通風區監測副區長安全責任清單》考核嚴格執行礦《安全到崗逐級考核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