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責任范圍
1.認真學習《礦山安全法》、《安全生產法》和《煤礦安全規程》、《操作規程》,嚴格執行各項作業規程和規章制度。
2.收集整理國家有關安全的法律法規和企業規章制度,落實好本部門安全培訓工作。
3.協助分管副部長抓好本單位安全生產標準化管理體系工作,負責監督選煤廠安全生產標準化管理體系達標和環保達標工作。
4.負責部門職工的技術培訓工作,不斷提高職工的業務技術水平。
5.督促選煤廠做好“三防”工作。
6.負責業務范圍內安全風險辨識、評估、管控措施的制定,并做到持續跟進,同時負責業務范圍內事故隱患排查工作。
7.深入現場,了解現場生產情況,參與安全大檢查,消除事故隱患,保障安全生產,落實職業危害防治措施,對作業場所職業危害進行檢查,監督勞動防護用品的配備、發放、正確佩戴和使用。
8.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二、考核標準
1.未按要求落實好本部門安全培訓工作,罰款100元。
3.未按要求抓好本單位安全生產標準化管理體系工作,罰款100元;未能監督好選煤廠安全生產標準化管理體系達標和環保達標工作,罰款100元。
4.未按要求進行部門職工的技術培訓工作,罰款100元。
5.對選煤廠“三防”工作監管不到位,罰款50元。
6.業務范圍內安全風險辨識、評估、管控措施的制定不完善或未制定,罰款100元;制定后未持續跟進,罰款50元。
7.未深入現場了解現場生產情況,罰款100元;未參與安全大檢查,一次罰款100元;落實職業危害防治措施,對作業場所職業危害進行檢查,未落實或落實不認真的罰款1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