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強和規范企業從業人員的安全教育培訓工作,提高從業人員安全素質,防范傷亡事故,減輕職業危害,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3號《生產經營企業安全培訓規定》,結合企業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制度。
1、企業所有從業人員應當接受安全培訓,熟悉有關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增強預防事故、控制職業危害和應急處理能力,未經安全生產培訓合格的從業人員,不得上崗作業。
2、企業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必須經安全教育培訓合格取得安全資格證書。且每年接受再培訓時間不得少于12學時。
3、其他從業人員在上崗前必須經過安全培訓教育。保證其具備本崗位安全操作、應急處置等知識和技能。新上崗的從業人員,崗前培訓時間不得少于24學時。 1)、企業級上崗前安全培訓內容應當包括: ①企業安全生產情況和安全基本知識; ②企業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勞動紀律;
?、蹚臉I人員安全生產權利和義務,有關部門事故案例; ④企業事故應急救援,事故應急救援演練及防范措施等內容。 2)、崗前安全培訓內容應當包括: ①工作環境及危險因素;
?、谒鶑氖鹿しN可能遭受的職業傷害和傷亡事故;
?、鬯鶑氖鹿しN的安全職責、操作技能及強制性標準;自救互救、急救方法、疏散和現場緊急情況的處理;
?、馨踩O備設施、個人防護用品的使用和維護;安全生產狀況及規章制度; ⑤ 預防事故和職業危害的措施及應注意的安全事項;
?、?有關事故案例; ⑦ 其他需要培訓的內容。
3)、從業人員在本生產經營企業內調整工作崗位或離崗一年以上重新上崗時,應當重新接受安全培訓。
4、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教育培訓:電工、電焊工、金屬切割工、起重機械操作工應接受專門的安全教育培訓合格,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后,方可上崗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