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凡是絞車設計安裝不對向的,運輸設備設施安裝工程質量不符合規定的,嚴禁運行。絞車安裝后,未經驗收合格發放運行許可證的,不準搭火,嚴禁運行。
2、絞車的操作必須采用具有正、反轉控制的可逆開關及三聯按鈕,按鈕應固定在司機座位前方固定架上,確保操作方便。
3、原則上井下運輸不允許使用對拉絞車。如現場需要使用對拉絞車,必須編制設計和安全技術措施,由總工程師批準后方可使用。
4、絞車鋼絲繩出現下列情況之一者,必須停止使用并立即更換。
(1)在一個捻距內斷絲面積超過鋼絲繩總斷面積的10%;
(2)直徑減少10%;
(3)銹蝕嚴重、點蝕麻坑,形成溝紋,外層鋼絲松動;
(4)斷絲數突然增加或伸長突然加快;
(5)產生嚴重扭曲或變形;
(6)遭受猛烈拉力的一段其長度伸長0.5%以上。
5、對絞車設計、安裝、驗收、使用等存在問題整改不力或降低安全質量標準的有關責任人員,必須追究責任;對造成事故的,一律給予開除留用處分。凡是發現鋼絲繩磨巷幫的,鋼絲繩鉤頭及保險繩落地的,責任人按“三違”處分。
6、絞車司機、信號工、把鉤工要持證上崗,并要嚴格執行操作規程,堅持好“四描述一確認”;每班開車前要對絞車的基礎、制動裝置、聯絡信號及聲光報警裝置、“行車嚴禁行人”警示牌、鋼絲繩、牽引車數、連接裝置、裝載封車情況、保險繩、安全設施等環節進行認真檢查,并填寫安全確認單,否則一律視為違章。
7、絞車司機要做到“六不開”,即絞車不完好不開;鋼絲繩打結、磨損斷絲超限、纏繞排列不整齊不開;超掛車不開;信號不清不開;安全設施不齊全可靠不開;無“運行許可證”不開。信號把鉤工必須做到“六不掛”,即安全設施不齊全可靠不掛、信號聯系不通不掛、“四超”(超長、寬、高、重)車輛無運輸措施不掛、重車裝的不標準不掛、連接裝置不合格不掛、斜巷有行人不掛。
8、絞車運行期間,信號工、把鉤工應進安全躲避硐,嚴禁無關人員進入警戒繩內,警戒繩以外的人員也要進入安全硐,嚴禁任何人在正對絞車運行方向逗留。
9、提升過程中發現鋼絲繩跑偏、聯接裝置、絞車等出現異常情況必須立即停車處理,嚴禁野蠻操作。絞車運行時嚴禁行人。
10、凡是斜巷提升上、下山的起始點,中間巷、通道和甩車場的道口處必須懸掛“行車嚴禁行人”的警示牌和聲光報警裝置,兩者應懸掛在巷道中央醒目位置。斜坡長度小于30m可在下車場裝設一處聲光報警裝置。
11、小絞車滾筒正前方須安裝導向輪和鋼絲繩注油器,油盒內保持長期有油并正常使用。
12、區隊健全絞車安裝工程檔案及設備設施日常管理制度。運輸系統裝備安裝設計方案、圖紙、作業規程、施工記錄、竣工(運行)驗收、施工單位資質以及設備設施檢驗、操作規程、使用維護管理等技術資料應及時歸檔。絞車服務使用期內,其工程設計、安裝、驗收、使用等技術檔案資料應保存完整。
13、運輸隊應加強小絞車的日常運行檢查管理,做好各單位絞車管理和牌板、記錄的發放工作。
14、回柱絞車作為提升絞車使用時,參照小絞車運行管理要求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