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做好煤礦礦用設備、器材的檢查、檢修工作,使其符合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保障安全生產,根據《安全生產法》和《煤礦安全規程》,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所稱礦用設備、器材,是指依照《礦山安全法》規定,礦井使用的有特殊安全要求的設備、器材、勞動防護用品和安全檢測儀器。
一、礦用設備、器材的檢查、檢修、采購、安裝及使用人員,應經過專門設備、檢測儀器的檢修質量標準。
二、礦用設備、器材使用單位和人員,采購、檢驗、檢測和檢修人員必須對礦用設備、器材的質量、性能負責,依照本制度,對礦用設備、器材進行采購、檢驗、檢測和檢修,保證處于良好狀態。
三、依據《礦山安全法》規定,列入有特殊安全要求的礦用設備、器材,包括以下類別:
1、礦用設備:釆掘、支護、裝載、提升、運輸、通風、排水、瓦斯抽放和空氣壓縮等設備,電動機、變壓器、配電柜、電器開關、電控裝置及各種防護裝置等。
2、礦用器材:炸藥、雷管、起爆器、導火索、電纜、鋼絲繩、通訊器材、礦燈、防滅火材料、支護材料等。
3、勞動防護用品:自救器、安全帽、防塵防毒口罩或面罩、防護服、 防護鞋、救護設備及用品等。
4、安全檢測儀器:安全監測系統、瓦檢儀、測風儀表、各種有害氣體檢測儀、頂板壓力觀測儀等。
5、經有關主管部門認定的其他有特殊安全要求的設備、器材。貫徹執行前4項規定,嚴格按國家有關部門規定的產品目錄執行。
四、有特殊安全要求的礦用設備、器材,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符合國家或行業標準,應當是合格產品,并取得相關證書。
1、井下使用的設備、安全檢測儀器必須取得礦用產品標志。
2、阻燃電纜、輸送帶應當有安全標志、準用證。爆炸材料應是煤礦許用產品。
3、防爆電器設備應當有產品合格證、防爆合格證和煤礦礦用產品安全標志。
4、勞動防護用品應有安全鑒定證書。
五、建立設備、器材采購制度,嚴格購、審查、審批和驗收程序。采購設備、器材時,采購人員除檢驗相關的合格證明書外,還應取得產品說明書等技術資料。
六、礦用設備安裝前,安裝單位應當依照《煤礦安全規程》規定和產品說明書進行檢查,確認設備合格,方可安裝;安裝結束,應由安裝、使用和設備管理單位及安全檢查員聯合驗收、試運轉,確認安裝合格,辦理移交手續,方可運行。
七、礦用設備發生設備事故或中止使用1年以上的,使用前應對其安全性能進行全面檢查。
八、各類防爆電器設備入井前,必須由防爆檢查人員對其保護裝置、防爆性能進行全面檢查,確認合格后,方可投入安裝使用。
九、各種安全檢測儀器、儀表使用前,應當經過檢測,確認靈敏、準確、可靠,方可投入使用。
十、礦用設備、器材使用部門,應當建立并嚴格執行年檢、月檢、日檢等常規檢查制度。已經使用的礦用設備、器材要加強檢查,發現異常應當立即處理,禁止帶故障運行。要加強日常維護保養,確保設備處于良好狀態。
十一、建立設備臺賬和特種設備檢查、檢修檔案,做到設備底數清楚。
十二、應當加強對不良設備的監控、檢查。建立不良設備的分類臺賬,載明設備的使用履歷、檢查情況及隱患所在。應當有彌補質量缺陷的安全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