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煤礦入井人員檢身和出入井人員清點制度
XX煤礦入井人員檢身和出入井人員清點制度 第一條 ?為認真執行《煤礦安全規程》規定,規范入井檢身和升入井人員管理,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入井人員都必須主動接受井口檢身人員的檢查,否則不準入井。
第三條 ?井口建立入井人員簽到表,并設專人負責升入人員的簽到清點工作,必須執行入井簽到,升井后簽到的管理辦法。
第四條 ?入井人員必須做到專人專燈,定位卡統一編號管理,實行一人一號。有關人員要按規定領取并佩戴便攜式甲烷報警儀。
第五條 ?礦燈、自救器實行專人專燈(自救器),便攜甲烷報警儀領取時進行登記注冊,實行掛賬管理。
第六條 ?入井檢身內容
一、入井人員衣帽穿戴是否整齊。
二、入井人員是否按規定佩戴完好的礦燈和自救器。
三、嚴禁攜帶煙草和點火物品及非防爆電子產品入井。
四、嚴禁穿化纖衣服入井。
五、入井前嚴禁喝酒。
六、凡入井人員都必須主動接受井口檢身人員的檢查,否則按“三違”論處(發現一次,對責任者罰款100元)。
第七條 ?升入井清點登記內容
一、燈房要對當班領交便攜式甲烷報警儀的情況進行清查、核對,并向調度室匯報。
二、井口檢身工要對入井和升井人員進行清點,要做到清楚、準確,并做好記錄。每班進行匯總登記,并檢查與出入井數相符,是否不符要查明原因。每班匯總好,向調度室匯報。
三、調度室每天都要按班次對入升井情況進行核對,如發現未按時升井的人員,要及時查明情況,向調度室主任匯報。調度不及時或調度不清者,一次罰款1000元。
第八條 ?清點登記工作要認真、準確,為發生意外事件或事故時查找人員提供依據。
第九條 ?當發生意外事件或事故,調度室要主動向井口檢身處查詢升入井人員情況,并及時核對未升井人員名單。
第十條 ?礦房要建立升入井人員交、領便攜式甲烷報警儀登記冊,每班都要進行交接班記錄,對記錄漏項或無記錄者,按“三違”論處(發現一次,對責任者罰款200元)。
第十一條 ?機運隊要建立升入井人員情況登記冊和簽名、劃名登記冊,每班都要進行交接班記錄,對記錄漏項或無記錄者,按“三違”論處(發現一次,對責任者罰款100元)。
第十二條 ?安環部負責對本辦法的執行情況進行日常監督檢查,公司安環部實行抽查。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