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井供水施救系統設計建設指導意見
礦井供水施救系統設計建設指導意見
一、礦井供水施救系統可與防塵系統共用或單獨建立。礦井必須繪制供水施救系統圖(可與防塵系統圖合用),并至少每月修改填圖一次。供水施救系統圖按比例繪制,各個閘閥、三通及閥門、管路直徑等內容填圖準確,兩個及以上供水源的要說明各水源供水量和水源切換方法。
礦井供水施救系統設計建設由礦井總工程師按要求編制、審批并組織落實,安全副礦長(副總經理)負責每季度監督檢查一次。
二、防塵系統供水水源符合飲用水要求的礦井
(一)供水施救系統和防塵系統共用。
(二)開采下部水平的礦井,在地面靜壓水池不能完全滿足需要時,可利用上部水平出水點作為補充水源,且必須滿足以下要求:
1、井下發生災變,可實現直接由地面靜壓水池供水,地面靜壓水池及備用水池的容量符合上述要求,供水地點達到百分之百。
2、水量、水壓滿足礦井避險人員的需要。
三、防塵系統供水水源不符合飲用水要求的礦井
建立供水施救系統專用靜壓水池。其水池容量根據礦井設計生產能力和井下同時作業人員數量確定;核定生產能力90萬噸以下(不含90萬噸)的礦井供水施救系統專用靜壓水池容量不得小于50m3;核定生產能力90萬噸以上(含90萬噸)的礦井供水施救系統專用靜壓水池容量不得小于100m3。
專用靜壓水池與礦井防塵系統管網實現連接,利用三通和閘閥實現災變時切斷防塵供水、連通專用靜壓水池供水,并要有連續供水系統向專用靜壓水池供給符合飲用標準的水,保證礦井發生災變時能夠連續向井下供水。
四、供水管路
(一)礦井水平大巷、采區上下山等主要供水干管管路直徑不得小于100mm,采掘工作面供水管路直徑不得小于35mm。
(二)礦井有人作業的地點、避難所、避難硐室、避難倉等地點都必須鋪設供水管路并安裝三通及閥門。
五、水質要求
供水施救系統供水水質清潔,符合飲用水標準,并有市級以上衛生部門水質化驗證明。
六、其它未盡事宜按有關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