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礦用隔爆水槽和隔爆水袋通用技術條件
煤礦用隔爆水槽和隔爆水袋通用技術條件
MT 157—1996
中華人民共和國煤炭工業部1996—12—30批準 1997—11—01實施
1 主題內容與適用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煤礦用隔爆水槽和隔爆水袋的技術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與標志、包裝、運輸和貯存。
2 引用標準
GB/T 10111 利用隨機數骰子進行隨機抽樣的方法
MT 113 煤礦井下用非金屬(聚合物)制品安全性能檢驗規范
3 術語
3.1 隔爆水槽 explosion-suppression water tub
阻止可燃氣體、煤塵爆炸傳播的盛水的倒梯形脆性塑料槽(以下簡稱水槽)。
3.2 隔爆水袋 explosion-suppression water bag
阻止可燃氣體、煤塵爆炸傳播的盛水的柔性塑料袋(以下簡稱水袋)。
4 技術要求
4.1 水槽、水袋應符合本標準的規定,并應按規定程序審批的圖樣和文件制造。外購材料應有合格證,經檢驗合格后才能使用。
4.2 水槽、水袋的規格尺寸應符合表1的要求。實際容水量不得小于公稱容積。
表1
項目 型號 名稱 |
公稱容積 L |
長 度 mm |
寬 度 mm |
高 度 mm |
尺寸偏差 mm | |
水槽 |
GS40-4A |
40 |
上平面570 下平面510 |
上平面390 下平面350 |
210 |
±10 |
PGS-40 |
上平面610 下平面563 |
上平面386 下平面340 | ||||
GS80-4A |
80 |
上平面760 下平面690 |
上平面470 下平面410 |
260 | ||
水袋 |
GD30 |
30 |
450 |
400 |
250 |
±10 |
GD40 |
40 |
600 |
400 |
250 | ||
GD60 |
60 |
900 |
400 |
250 | ||
GD80 |
80 |
800 |
500 |
300 |
4.3 經套合堆碼靜載荷試驗后,水槽應不變形,拆碼應不困難。
4.4 經墜落試驗后,水槽損壞率不得大于1/6。
4.5 經超載荷試驗后,水槽應不出現裂隙,并不得從安裝架中滑落下來;水袋應無開口和撕裂。
4.6 經熱穩定試驗后,水槽、水袋變形后的溢流水量應小于設計容水量的5%。
4.7 經抗滲漏試驗后,水槽、水袋不應出現滲漏。
4.8 阻燃性能:
4.8.1 水袋試件的燃燒性能應符合MT 113,第2.1、2.2條的規定。
4.8.2 硬質塑料水槽試件,經本標準5.7.2試驗后,其碳化長度不得大于25 mm。
4.9 試件的表面電阻值不得大于3×108Ω。
4.10 水分布特性應滿足下列要求:
4.10.1 水槽破碎所需爆炸壓力(以靜壓表示)不得大于16 kPa;水袋動作所需爆炸壓力(以靜壓表示)不得大于12kPa。
4.10.2 形成最佳水霧的動作時間不得大于150ms。
4.10.3 最佳水霧持續時間:對水槽不得小于250ms;對水袋不得小于160ms。
4.10.4 最佳水霧分散長度不得小于5 m。
4.10.5 最佳水霧分散寬度不得小于3.5m。
4.10.6 最佳水霧分散高度不得小于3m。
4.11 隔爆性能應符合下列要求:
從爆源算起,爆炸火焰不得超過140m。
5 試驗方法
5.1 規格尺寸檢驗
用測量范圍0~1 m,最小分度值1 mm的鋼直尺,對試件的長、寬、高進行測量。用測量范圍0~50kg,感量50g的臺稱對試件的容水質量進行測量。
5.2 套合堆碼靜載荷試驗
5.2.l 儀器和設備
a. 木板:寬度大于水槽上邊緣寬度20mm,長度大于水槽上邊緣長度20mm,厚度約30mm。
b. 臺秤:同5.1。
5.2.2 試驗步驟
10個水槽套合堆碼,木板平放在水槽垛上,使木板四邊都大于水槽外邊緣約10mm。在木板上均勻堆放載荷,分別稱量載荷和木板的質量,使載荷與木板質量之和為50.0±0.5kg。在載荷的作用下持續1h,然后去掉載荷和木板,拆垛逐個取下水槽。
注:水袋不進行套合堆碼靜載荷試驗。
5.3 墜落試驗
墜落高度1m,自由下落到平整的混凝土地面上。同1個水槽要分別作下列2種方式的試驗:
水槽底部與地面平行,自由下落。見圖1a。
水槽底部與地面垂直,自由下落。見圖1b。
圖1
注:水袋不進行墜落試驗。
5.4 超載荷試驗
5.4.1 儀器和設備
a. 水槽框架:用30mm× 30mm的角鋼制作,框架內空尺寸比水槽上平面外壁尺寸大3~5mm,框架高度1.2m。
b. 水袋吊掛架:用30mm× 30mm的角鋼制作,兩支承橫梁上掛鉤之間的距離比水袋的寬度大20~30mm,吊掛高度1.2m。
c. 臺秤:同5.1。
5.4.2 試驗步驟
水槽嵌入安裝在水槽框架中,水袋吊掛在水袋支承架上。在水槽、水袋底部鋪設河砂,河砂的質量等于水槽、水袋設計容水質量,再把等于水槽、水袋設計容水量的1/2的水灌入水槽、水袋,放置1 h。
5.5 熱穩定性試驗
5.5.1 設備
a. 恒溫柜:柜的內空尺寸應大于試件四周200mm,可控制溫度45±5℃。
b. 水槽框架:嵌入安裝水槽的框架同5.4.1a。
c. 水袋安裝架:同5.4.1b。
5.5.2 試驗步驟
對水槽取2個水槽試件嵌入安裝在水槽架上(見圖2a);對水袋取2個試件吊掛在水袋安裝架上(見圖2b)。
圖2
把安裝好的水槽或水袋試件置入恒溫柜中,將45±5℃的水灌滿水槽或水袋試件。然后在試件下方放置接水容器,關閉恒溫柜門。當柜內溫度上升到45±5℃后,恒溫48h。
5.6.1 儀器和設備
a. 水槽框架:同5.4.1a。
b. 水袋支承架:同5.4.1b。
c. 臺秤:同5.1。
5.6.2 試驗步驟
嵌入安裝4個水槽試件或吊掛4個水袋試件。下方放置盛水容器,收集可能從試件滲漏出來的水。試驗在常溫下進行,觀察24h。
5.7 阻燃性能試驗
5.7.1 水袋試件的阻燃性能試驗
按MT 113第二篇規定進行。
5.7.2 硬質塑料水槽試件的阻燃性能試驗
5.7.2.1 儀器和設備
a. 秒表:最小分度值0.2s。
b. 三角板:測量范圍0~300mm,最小分度值1 mm。
c. 噴燈。
5.7.2.2 試驗步驟
隨機抽取1個水槽,用鋼鋸截取1b個試件。試件尺寸為125mmXl3mm。在試件兩端25mm處用紅筆劃1標線。安裝方式如圖3。
1—試驗架;2—試件;3—噴燈
圖3
把試件固定在試驗架上,試件的縱軸保持水平,橫軸與水平面成45°傾角。調節噴燈火焰呈藍色,火焰長度150~180mm,使火焰外焰與試件的自由端接觸30s,移開火焰觀察試件自熄后的碳化長度。共進行10個試件的試驗。
5.8 表面電阻值測定
按MT 113第四篇規定進行。
5.9 水分布試驗
5.9.1 儀器和設備
a. 鋼制爆炸管道1條:直徑2m,長度29m。
b. 高速攝影機或高速錄像機1臺;拍攝速度不小于250B/s。
c. 壓力傳感器4個:測量范圍0~98kPa,非線性±0.5%。
d. 火焰傳感器4個,響應波長1~25μm。
5.9.2 試驗步驟
水槽或水袋試件安裝在管口內0.3m處。水槽橫向嵌入安裝,水袋橫向吊掛。安裝高度為1.5m。在管口外7 m、偏離管道中軸線15 m處架設高速攝影機或高速錄像機,與爆炸同步拍攝水霧分布狀態。管道封閉端設容積為18m3或10m3甲烷爆炸室,甲烷濃度7.4%~8.0%。用電橋絲藥頭引爆,使水槽或水袋試件安裝處的爆炸壓力(以靜壓表示)分別不超過16kPa或12kPa。試件破碎或脫勾后,水被分散成水霧。觀察、記錄試件的破碎狀況和水霧在管口外的分布范圍,并對高速攝影或高速錄像資料進行分析。
5.10 隔爆試驗
5.10.1 儀器和設施
a. 爆炸試驗巷道:主平巷長398m,凈斷面積7.2m2。巷道斷面呈半圓拱形,圓拱半徑1.6m。巷道兩幫安裝傳感器的間距:0~40m內每隔10m安裝1個;>40~398m內每隔20m安裝1個。
b. 壓力傳感器:測量范圍0~98kPa、0~196kPa和0~392kPa,非線性±0.5%,遲滯±0.5%。
c. 火焰傳感器:同5.9.1d。
d. 測試系統:頻率響應3kHz。
5.10.2 試驗步驟
在主平巷距隔爆門7 m處,用0.14mm聚氯乙烯塑料薄膜封閉巷道,構成容積為50m3的甲烷爆炸室,充入甲烷含量為8.0%~8.6%的空氣混合氣體。在巷道的7~150m之間均勻布置試驗煤塵,煤塵用量按巷道空間150g/m3計算。用220V交流電源點燃距隔爆門2m、高度1.9m處的電橋絲藥頭,引爆甲烷空氣混合氣體,使試驗煤塵飛揚形成煤塵云參與爆炸。水槽(或水袋)棚采用集中式布置,首列棚距隔爆門(爆源)100m,排間距1.2~3m,安裝高度1.9~1.95 m。水槽試件橫向嵌入安裝,水袋試件橫向吊掛。試件在同1安裝架上均勻放置。水槽(或水袋)棚每次用水量按巷道凈斷面積100L/m2計算。距爆源80~100m之間的爆炸火焰的平均速度控制在100~300m/s范圍,作3次試驗,觀其隔爆效果。
6 檢驗規則
6.1 出廠檢驗
6.1.1 產品由制造廠質量檢驗部門檢驗,檢驗合格,并發給合格證后方可出廠。
6.1.2 按GB/T 10111在100個成品中隨機抽取10個樣品。按表2的規定進行檢驗。
表2
技術要求 |
試驗方法 |
試件數量 |
出廠檢驗 |
型式試驗 |
4.2 |
5.1 |
4 |
√ |
√ |
4.3 |
5.2 |
10 |
- |
√ |
4.4 |
5.3 |
6 |
√ |
√ |
4.5 |
5.4 |
2 |
√ |
√ |
4.6 |
5.5 |
2 |
- |
√ |
4.7 |
5.6 |
4 |
√ |
√ |
4.8 |
5.7 |
2 |
- |
√ |
4.9 |
5.8 |
2 |
- |
√ |
4.10 |
5.9 |
6 |
- |
√ |
4.11 |
5.10 |
見表3 |
- |
√ |
注:①√為試驗項目,—為不試驗項目。
②水袋不作第4.3、4.4條檢驗。
6.2 型式檢驗
6.2.1 型式檢驗按本標準的技術要求全部項目進行(4.10條不合格的產品,不再作4.11條試驗)檢驗。對同型號、同材質、同工藝、不同規格的系列產品,在抽樣檢驗時,只抽取1種規格的產品作全項目檢驗。其余規格的產品應分別抽取6個樣品作水分布試驗。
6.2.2 產品在下列情況之一時,應進行型式試驗:
a. 試制的新產品;
b. 連續批量生產的產品,每3年進行1次;
c. 在設計、工藝、材料及配方有重大改變,影響產品性能時;
d. 轉產時;
e. 停產1年后再生產時;
f. 技術監督部門抽查時。
注:凡符合本標準規定尺寸的水槽、水袋,在作型式檢驗時免作4.1l條檢驗。
6.2.3 抽樣方法
從500個出廠合格產品中,按GB/T 10111進行隨機抽樣。
樣品數量:見表3。
表3
容積,L |
總樣品數,個 |
隔爆性能試驗樣品數,個 |
80 |
52 |
27 |
60 |
61 |
36 |
40 |
79 |
54 |
30 |
97 |
72 |
6.2.4 檢驗順序和質量判定原則
檢驗順序:水槽或水袋按表2的順序進行。
判定原則:出廠檢驗或型式試驗時,尺寸檢驗、超載試驗、抗滲漏試驗、阻燃試驗、表面電阻值測定、水分布試驗和隔爆性能試驗等主要指標中任何1個項目不合格時,判定該批產品為不合格品;套合堆碼試驗、隧墜落試驗和熱穩定試驗等一般指標中有2個項目不合格時,判定該批產品為不合格品。
7 標志、包裝、運輸和貯存
7.1 標志
每個水槽或水袋上均應有字跡清晰的銘牌,銘牌包括下列內容:
a. 廠名或廠標;
b. 產品名稱和規格型號;
c. “安全標志”和編號;
d. 生產日期。
7.2 包裝
7.2.1 產品包裝外壁應有明顯的文字和符號標志,內容包括:
a. 廠名或廠標;
b. 產品名稱和規格型號;
c. 輕放、防雨淋標記;
d. 出廠日期。
7.2.2 水槽采用紙箱包裝,每箱水槽不超過10個,紙箱強度應能承受500N靜壓力;水袋用紙箱或編織袋包裝,每箱或每袋裝50個。
7.2.3 包裝箱或袋內應有下列文件:
a. 裝箱清單;
b. 產品合格證;
c. 產品說明書。
7.3 運輸和貯存
產品包裝應符合鐵路、公路運輸的有關規定。存放產品的庫房應通風良好。水槽的堆碼高度不得超過3箱。
附加說明:
本標準由煤炭工業部科技教育司提出。
本標準由煤炭科學研究總院重慶分院負責起草。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周奠邦、陳榮德。
本標準委托煤炭科學研究總院重慶分院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