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礦生產能力核定標準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科學核定煤礦生產能力,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技術政策,制定本標準。
第二條 核定煤礦生產能力,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依法取得采礦許可證、安全生產許可證、煤炭生產許可證
和營業執照;
(二)有健全的生產、技術、安全管理機構及必備的專業技術人員;
(三)有完善的生產、技術、安全管理制度;
(四)各生產系統及安全監控系統運轉正常。
第三條 核定煤礦生產能力以萬t/a為計量單位,年工作日采取
330d。
第四條 核定煤礦生產能力應當逐項核定各生產系統(環節)的
能力,取其中最低能力為煤礦綜合生產能力。同時核查采區回采率、煤炭資源可采儲量和服務年限。
井工礦主要核定主井提升系統、副井提升系統、排水系統、供電系統、井下運輸系統、采掘工作面、通風系統和地面生產系統的能力。礦井壓風、滅塵、通訊系統和地面運輸能力、高瓦斯礦井瓦斯抽排能力等作為參考依據,應當滿足核定生產能力的需要。
露天礦主要核定穿爆、采裝、運輸、排土等環節的能力。除塵、防排水、供電、地面生產系統的能力作為參考依據,應當滿足核定生產能力的需要。
第五條 核定煤礦生產能力檔次劃分標準為:
(一)30萬t/a以下煤礦以1萬t為檔次(即1、2萬t/a……);
(二)30萬t/a至90萬t/a煤礦以3萬t為檔次(即33、36
萬t/a……);
(三)90萬t/a至600萬t/a煤礦以5萬t為檔次(即95、100
萬t/a……);
(四)600萬t/a以上的煤礦以10萬t為檔次(即610、620萬t/a……)。
生產能力核定結果不在標準檔次的,按就近下靠的原則確定。
第六條 煤礦通風系統能力必須按實際供風量核定,井下各用風
地點所需風量要符合規程規范要求。經省級煤炭行業管理部門批準的礦井年度通風能力,可作為核定生產能力的依據。
第七條 核定煤礦生產能力所用參數,必須采集已公布或上報的
生產技術指標、現場實測和合法檢測機構的測試數據,經統計、分析、整理、修正,并進行現場驗證而確定。
第二章 資源儲量及服務年限核查
第八條 煤礦資源儲量核查內容及標準:
(一) 有依法認定的資源儲量文件;
(二) 有上年度核實或檢測的資源儲量數據;
(三) 采區回采率達到規定標準;
(四) 安全煤柱的留設符合有關規定;
(五) “三個煤量”符合要求;
(六) 上行開采及特殊開采的批準文件;
(七) 厚薄煤層、難易開采煤層、不同煤種煤質煤層合理配采情
況;
(八) 按規定批準的資源儲量的增減情況(注銷、報損、地質及
水文地質損失和轉入、轉出等);
(九) 有無超層越界開采行為。
第九條 提高煤礦核定生產能力必須有資源保障,核定生產能力
后的服務年限應不低于煤礦設計規范對各類型礦井(露天)服務年限的規定。達不到上述規定的,不得提高核定生產能力。
第三章 提升系統生產能力核定
第十條 核定主、副井提升系統能力必備條件:
(一) 提升系統設備、設施配套完整,符合有關規程規范要求,
經具備資質的檢測檢驗機構測試合格;
(二) 提升系統保護裝置完善、運轉正常;
(三) 提升系統技術檔案齊全,各種運行、維護、檢查、事故記
錄完備。每日強制性檢查和維護時間應達到2~4h。
第十一條 主井提升系統核定生產能力的主要內容:
(一)主井提升能力是指從主井底到達地面的提升系統的能力;
(二)主井提升能力按年工作日330d、每日提升時間16h計算。若采用定量裝載并實現數控自動化運行、滾筒直徑2m以上的提升機,或采用帶式輸送機提升且設有井底中央煤倉時,每日提升時間可按18h計算。
第十二條 主井提升系統能力核定公式及標準:
(一)主井采用箕斗、礦車提升時,提升能力核定按下式計算:
(萬t/a)
式中:A—主井提升能力,萬t/a;
b—年工作日,330d;
t—日提升時間,16h或18h,按第十一條規定選??;
PM—每次提升煤炭量,t/次;
k—裝滿系數。立井提升取1.0;當為斜井串車或箕斗提升時,傾角20°及以下取0.95,20°~25°取0.9,25°以上取0.8;
k1—提升不均勻系數。井下有緩沖倉時取1.1,無緩沖倉時取
1.2;
K2—提升設備能力富余系數,取1.1~1.2;
T—提升一次循環時間,s/次。
(二)主井采用帶式輸送機提升時,提升能力核定按下式計算:
1.鋼繩芯膠帶(或普通膠帶)輸送機:
A= 330 (萬t/a)
式中:A—年運輸量,萬t/a;
k—輸送機負載斷面系數,按下表取值:
k1—運輸不均勻系數,取1.2;
γ—松散煤堆容積重,t/m3,取0.85~0.9;
t—日提升時間,16h或18h,按第十一條規定選??;當乘人時,應扣除運送人員時間。
2.鋼絲繩牽引輸送機:
A= 330 (萬t/a)
式中:k’+k”—輸送機負載斷面系數,按下表取值:
物料煤動堆積角(θ) 25° 30°
k’+k” 180+125 220+130
其他字母含義及單位同鋼繩芯膠帶(或普通膠帶)輸送機。
3. 按實測的輸送機狀況計算公式:
A=3600×330 (萬t/a)
式中:w—單位輸送機長度上的負載量,kg/m。該參數實測時,應根據在用輸送機實際情況,同時觀察電流變化情況和電動機、減速器等的運行情況,找出其變化規律后,確定準確的計算參數。
其他字母含義及單位同鋼繩芯膠帶(或普通膠帶)輸送機。
第十三條 副井提升系統能力核定的主要內容:
(一) 副井提升系統能力是指從副井底到達地面的提升系統的能力;
(二)副井提升能力按年工作日330d、三班作業、班最大提升時間5h計算。
第十四條 副井提升系統能力核定公式及標準:
副井提升能力核定按下式計算:
式中:A—副井提升能力,萬t/a;
R—出矸率(矸石與產量的重量比),%;
PG—每次提矸石重量,t/次;
TG—提矸一次循環時間,s/次;
M—噸煤用材料比重,% ;
PC—每次提升材料重量,t/次;
TC—每次提升材料循環時間,s/次;
D—下其他材料次數,每班按5~10次計(指下炸藥、設備、長材等);
TQ—下其他材料每次循環時間,s/次;
TR—每班人員上下井總時間,s/班。
計算人員上下井所需時間應符合以下規定:
1.工人每班下井時間,取實測最大值。
2.升降工人時間為工人下井時間的1.5倍;有綜采工作面的礦井為1.6~1.8倍(全部為綜采的取大值);升降其他人員時間為升降工人時間的20%。
第十五條 混合井提升系統能力核定的主要內容:
(一)混合井提升能力是指從承擔礦井主副提升任務的混合井底到達地面的提升系統的能力。
(二)混合井提升能力按年工作日330d、三班作業、班最大提升時間6h計算。
第十六條 混合井提升系統能力核定公式及標準:
混合井提升能力核定按下式計算:
式中:A—混合井提升能力,萬t/a;
R—出矸率(矸石與產量的重量比),% ;
PG—每次提矸石重量,t/次;
TM—提煤一次循環時間,s/次;
PM—每次提煤重量,t/次;
TG—提矸一次循環時間, s/次;
M—噸煤用材料比重,%;
PC—每次提升材料重量,t/次;
TC—每次提升材料循環時間, s/次;
D—下其他材料次數,每班按5~10次計(指下炸藥、設備、長材等);
TQ—下其他材料每次循環時間,s/次;
TR—每班上下人總時間,s/班,有關規定同副井提升能力核定;
k1—提煤和提矸不均勻系數,取1.25。
第四章 井下排水系統生產能力核定
第十七條 核定井下排水系統能力必備條件:
(一)排水系統完善,設備、設施完好,運轉正常,經具備資質的監測檢驗機構測試合格;
(二)有依法批準的地質報告提供的正常涌水量和最大涌水量,以及生產期間的實際涌水量數據。有突水淹井危險的礦井應有經技術論證預測的突水量,并有防治水害的有效措施;
(三)管理維護制度健全,各種運行、維護、檢查、事故記錄完備,有每年一次的全部工作水泵和備用水泵聯合排水試驗報告。
第十八條 排水系統能力核定的主要內容和標準:
(一)礦井有多級排水系統的,應對各級排水系統能力分別核定,然后根據礦井排水系統構成和各級涌水情況,綜合分析確定礦井排水能力;
(二)從依法批準的礦井地址報告提供的涌水量和生產期間的實際涌水量數據中,取最大值作為礦井排水系統能力的計算依據;
(三)核定礦井排水系統能力時,水泵和排水管的能力應按規定在20h內排出礦井24h的正常涌水量和最大涌水量;
(四)礦井水倉容量必須滿足《煤礦安全規程》規定,主水倉容量必須符合以下計算要求:
1.正常涌水量在1000m3/h以下時:
V≥8Qs(m3)
2.正常涌水量大于1000m3/h時:
V≥2(Qs+3000)(m3)
且應符合 V≥4Qs(m3)
式中:V—主要水倉的有效容量,m3;
Qs—礦井每小時正常涌水量,m3/h。
(五)礦井排水系統能力核定按下式計算:
1.礦井正常涌水量排水能力:
式中:An—排正常涌水時的能力,萬t/a;
Bn—工作水泵小時排水能力,m3/h;
Pn—上一年度平均日產噸煤所需排出的正常涌水量,m3/t;
Am—排最大涌水時的能力,萬t/a;
Bm—工作水泵加備用水泵的小時排水能力,m3/h;
Pm—上一年度平均日產噸煤所需排出的最大涌水量,m3/t。
以上兩種計算結果取其小值為礦井排水系統能力。
第五章 供電系統生產能力核定
第十九條 核定供電系統能力必備條件:
(一)供電系統合理,設備、設施及保護裝置完善,技術性能符合規定要求,運行正常;
(二)供電系統技術檔案齊全,各種運行、維護、檢查、事故記錄完備,管理維護制度健全;
(三)年產6萬t及以上的礦井應有兩回路獨立的、不得分接任何負荷的電源線路;
(四)年產6萬t以下的礦井采用獨立的、未分接任何負荷的單回路電源供電時,應有滿足通風、排水、提升等礦井設備可靠運轉的備用電源。
第二十條 供電系統能力核定的主要內容和標準:
(一)正常情況下,兩回路電源線應采用分列運行的方式。當采用一回路運行時,另一回路必須帶電備用。能力核定計算為工作線路和工作變壓器的折算能力,備用線路、備用變壓器、備用發電機組不計入供電容量。
(二)電源線路的供電能力,需符合允許載流量的要求,并應滿足線路壓降不超過5%的規定。
(三)電源線路能力核定按下式計算:
式中:A—電源線路的折算能力,萬t/a;
P—線路合理、允許的供電容量,kW。按線路允許的載流量計算,但線路電壓降不得超過5%;
w—礦井噸煤綜合電耗,kWh/t,采用上年度的實際噸煤綜合電耗。
(四)主變壓器能力核定按下式計算:
式中:A—變壓器的折算能力,萬t/a;
S—工作變壓器容量,kVA;
ψ—為全礦井的功率因數,取0.9;
w—礦井噸煤綜合電耗,kWh/t,同電源線路能力核定計算式采用數。
(五)井筒電纜可不折算礦井生產能力,但需保證當任何一回路發生故障或停止供電時,其余回路仍能擔負井下全部負荷用電,安全載流量及電壓降均符合要求。
第六章 井下運輸系統生產能力核定
第二十一條 核定井下運輸系統能力必備條件:
(一)井下運輸系統完善,保護齊全,運轉正常;
(二)傾斜井巷內按規定裝備有完善、有效的防跑車及跑車防護裝置;
(三)各種行車、調度信號設施齊全,安全標志齊全、醒目,車場、巷道內照明符合規定。
(四)井下采用無軌膠輪車運輸的,所用設備必須為防爆型。
第二十二條 井下運輸系統能力核定的主要內容和標準:
(一)井下運輸系統能力主要包括工作面順槽、上(下)山、集中巷、暗斜井、大巷的運輸能力;
(二)核定井下運輸系統能力時,若實測數據大于設備額定能力,以設備額定能力為準;若實測數據小于設備額定能力,以實測數據為準;
(三)井下運輸系統中最小的環節(或設備)能力為井下運輸系統的核定能力;
(四)井下運輸系統有多個獨立的系統時,其核定能力為各獨立系統最小環節能力之和;
(五)當采用帶式輸送機運輸時,核定能力按主井提升帶式輸送機計算公式計算,其中k1不均勻系數取1.1, 大巷為平巷運輸時,傾角系數C取1.0;
(六)當采用電機車運輸時,大巷運輸及井底車場通過能力按下式計算:
M—噸煤用材料比重,%;
Pc—每次運材料重量,t/次;
tc—運材料車間隔時間,s;
D—每班運其他材料次數,次/班,按5~10次計(指運炸藥、設備、長材料等)
tQ—運其他材料車間隔時間;s;
tR—每班人員進出井車輛間和與其他車輛間隔時間總和,s;
R—矸石占原煤產量的比重,%;
PG—每次運矸石重量,t/次;
tG—運矸石車間隔時間,s;
kX—運輸線路系數,單線時為0.5, 完全形成環線時為1,平硐以下形成環線時為0.8。
公式基礎:
1.進出井運人車輛間和與其他車輛間隔時間按60s計算;
2.每車乘人數量,加長車不超過18人,雙排座車不超過16人;
3.運送其他人員車輛間隔時間為30s;
4.材料車相互間隔時間按30s計算。
(九)所有使用內燃無軌膠輪車運輸的礦井必須按車輛尾氣排放
量和巷道中廢氣濃度核算合理的車輛使用數,以確定礦井的最大運輸能力。
(十)暗斜井運輸能力按第十二條、第十四條、第十六條有關公式計算。
第七章 采掘工作面生產能力核定
第二十三條 核定采掘工作面能力必備條件:
(一)同一采區內同一煤層不得布置3個及以上回采工作面和5個及以上掘進工作面同時作業;
(二)嚴格按定編定員標準組織生產;
(三)條件允許的煤礦應采用長壁式開采;使用連續采煤機的可以采用房柱式或短壁式采煤法;開采三角煤、殘留煤柱或進行復采時,必須有按規定批準的作業規程和安全技術措施;
(四)有煤或瓦斯突出的礦井、高瓦斯礦井、低瓦斯礦井高瓦斯區開采的工作面,不得采用前進式采煤方法。采煤工作面必須保持至少兩個暢通的安全出口,一個通到回風巷,另一個通到進風巷。開采三角煤、殘留煤柱不能保持兩個安全出口時,必須有按規定批準的作業規程和安全技術措施;
(五)采區生產必須形成完整的通風、排水、供電、運輸等系統,嚴禁非正規下山開采;
(六)必須保證回采工作面的正常接續,均衡穩定生產,“三個煤量”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大中型礦井開拓煤量可采期應達到3~5年以上,準備煤量可采期應達到1年以上,回采煤量可采期應達到4~6個月以上。小型礦井開拓煤量可采期應達到2~3年以上,準備煤量可采期應達到8~10個月以上,回采煤量可采期應達到3~5個月以上。
第二十四條 采掘工作面生產能力核定的主要內容和標準:
(一)核查礦井各可采煤層厚度、間距、傾角、生產能力、期末可采儲量和煤層結構,以及礦井開拓方式、采煤方法,核查現生產水平、采區和采煤隊個數、準備采區及掘進隊個數等情況;
(二)核查分析現生產采區和準備采區地質構造、煤層賦存情況、煤層頂底板情況、采區巷道布置、采區設計生產能力、采煤工作面和掘進工作面數量和位置等情況;
(三)采煤工作面能力根據前3年回采工作面的實際情況,按不同煤層厚度(厚、中、薄煤層)、不同采煤工藝(綜采、綜放、高檔普采、普采、炮采、水采),按下列計算回采工作面前3年的平均生產能力:
AC=10 4L•T•P•N(萬t/a)
式中:AC—采煤工作面平均生產能力,萬t/a;
L—采煤工作面平均長度,m;
T—采煤工作面平均年推進度,m;
P—平均煤層生產能力,t/m2;
N—采煤工作面平均個數,個;
(四)掘進工作面年掘進煤量根據前3年掘進工作面的實際資料,計算掘進煤占回采煤量的比例和年掘進煤量;
C=
式中:C—掘進煤占回采煤量的比例;
GJ—前3年掘進煤量總和,萬t;
GC—前3年回采煤量總和,萬t。
掘進煤量為:
AJ=AC•C(萬t/a)
(五)根據前3年的采煤工作面平均生產能力和掘進煤量計算前3年礦井年平均采掘生產能力A:
A=AC+AJ=(1+C)AC(萬t/a)
前3年礦井年平均采掘生產能力可作為礦井采掘工作面核定生產能力。
第二十五條 特殊情況下采掘工作面生產能力的核定:
由于地質構造、煤層賦存條件發生變化,或技術改造移交時間短,或采煤工藝變化(如由分層開采變為一次采全高), 或采煤機械化程度變化(如由炮采變為機采),或市場銷售制約等因素,前3年采掘工作面生產情況不能準確反映目前實際時,可根據采煤工作面循環作業圖表、近期礦井生產和今后3年采掘接替安排等情況,分別計算采煤工作面生產能力和掘進煤量,確定采掘工作面生產能力。采用此方法,必須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一)采煤工作面能力計算公式為:
AC=10-4 l•h•r•b•n•N•c•a(萬t/a)
式中:AC—采煤工作面年生產能力,萬t/a;
l—采煤工作面平均長度,m;
h—采煤工作面煤層平均采高,m;放頂煤開采時為采放總厚度;
r—原煤視密度,t/m3;
b—采煤工作面平均日推進度,m/d;須提供證明依據;
n—年工作日數,d,取330d;
N—正規循環作業系數,%;應根據采煤設備技術性能、生產組織和職工素質等因素確定,一般取0.8;
c—采煤工作面回采率,%;按礦井設計規范選??;
a—采煤工作面平均個數,個。
(二)掘進煤量按照掘進巷道分類長度、斷面計算。
第二十六條 核定采掘工作面能力時,應根據礦井開拓和準備情
況, 按照采區設計和工作面布置,采用表格形式按采掘隊和年份排
出采煤工作面后3年的接續表,并按不同圖例(或不同顏色)繪制出
后3年采掘工程計劃(規劃)圖。如不能滿足工作面正常接續要求,
應適當降低采掘工作面核定能力。
第八章 通風系統生產能力核定
第二十七條 核定通風系統能力必備條件:
(一)必須有完整獨立的通風、防塵、防滅火及安全監控系統,通風系統合理,通風設施齊全可靠;
(二)必須采用機械通風,運轉風機和備用風機必須具備同等能力,礦井通風機經具備資質的檢測檢驗機構測試合格;
(三)安全檢測儀器、儀表齊全可靠;
(四)局部通風機的安裝和使用符合規定;
(五)采掘工作面的串聯通風符合規定;
(六)礦井瓦斯管理必須符合有關規程規定。
第二十八條 通風系統能力核定的主要內容:
(一)核查采煤工作面、掘進工作面及井下獨立用風地點的基本狀況;
(二)核查礦井通風機的運轉狀況;
(三)實行瓦斯抽排的礦井,必須核查礦井瓦斯抽排系統的穩定運行情況;
(四)礦井有兩個以上通風系統時,應按照每一個通風系統分別進行通風能力核定,礦井的通風系統能力為每一通風系統能力之和。礦井必須按照每一通風系統能力合理組織生產。
第二十九條 礦井需風量核定辦法:
(一)生產礦井需要風量按各采煤、掘進工作面、硐室及其他巷道等用風地點分別進行計算,包括按規定配備的備用工作面需要風量,現有通風系統必須保證各用風地點穩定可靠供風。
ΣQ掘—掘進工作面實際需要風量的總和,m3/min;
ΣQ硐—硐室實際需要風量的總和,m3/min;
ΣQ備—備用工作面實際需要風量的總和,m3/min;
ΣQ膠輪車—井下采用膠輪車運輸的礦井,尾氣排放稀釋需要的風量,m3/min;
ΣQ其他—礦井除了采、掘、硐室地點以外的其他巷道需風量的總和,m3/min;
K—礦井通風需風系數(抽出式取1.15~1.20,壓入式取1.25~1.30)。
(二)采煤工作面需要風量
每個回采工作面實際需要風量,應按瓦斯、二氧化碳涌出量和爆破后的有害氣體產生量以及工作面氣溫、風速和人數等規定分別進行計算,然后取其中最大值。
1.低瓦斯礦井的采煤工作面按氣象條件或瓦斯涌出量(用瓦斯涌出量計算,采用高瓦斯計算公式)確定需要風量,其計算公式為:
式中:Q采—回采工作面實際需要風量,m3/min;
q采—回采工作面回風巷風流中瓦斯(或二氧化碳)的平均絕對涌出量,m3/min;
—采面瓦斯涌出不均衡通風系數(正常生產時連續觀測1個月,日最大絕對瓦斯涌出量和月平均日瓦斯絕對涌出量的比值)。
3.工作面布置有專用排瓦斯巷的回采工作面風量計算:
Q采=Q采回+Q采尾(m3/min)
每個掘進工作面實際需要風量,應按瓦斯、二氧化碳涌出量和爆破后的有害氣體產生量以及工作面氣溫、風速、人數以及局部通風機的實際吸風量等規定分別進行計算,然后取其中最大值。
1.按照瓦斯(或二氧化碳)涌出量計算:
Q掘=100q掘•K掘通(m3/min)
式中:Q掘—單個掘進工作面需要風量,m3/min;
q掘—掘進工作面回風流中瓦斯(或二氧化碳)的絕對涌出量,m3/min;
K掘通—瓦斯涌出不均衡通風系數(正常生產條件下,連續觀測1個月,日最大絕對瓦斯涌出量與月平均日瓦斯絕對涌出量的比值)。
按二氧化碳的涌出量計算需要風量,可參照瓦斯涌出量計算方法進行。
2.按局部通風機實際吸風量計算需要風量:
巖巷掘進:Q掘=Q扇•Ii+60×0.15S(m3/min)
煤巷掘進:Q掘=Q扇•Ii+60×0.25S(m3/min)
式中:Q扇—局部通風機實際吸風量,m3/min。安設局部通風機的巷道中的風量,除了滿足局部通風機的吸風量外,還應保證局部通風機吸入口至掘進工作面回風流之間的風速巖巷不小于0.15m/s,煤巷和半煤巷不小于0.25m/s,以防止局部通風機吸入循環風和這段距離內風流停滯,造成瓦斯積聚;
Ii—掘進工作面同時通風的局部通風機臺數。
3.按掘進工作面同時作業人數和炸藥量計算需要風量:
每人供風≮4m3/min:
Q掘>4N(m3/min)
每Kg炸藥供風≮25m3/min(硝酸銨炸藥):
Q掘>25A(m3/min)
式中:N—掘進工作面最多人數,人;
A—一次爆破炸藥最大用量,Kg。
4.按風速進行驗算:
巖巷掘進最低風量Q巖掘>60×0.15S掘(m3/min)
煤巷掘進最低風量Q煤掘>60×0.25S掘(m3/min)
巖煤巷道最高風量Q掘<60×4.0S掘(m3/min)
式中:S掘—掘進工作面的斷面積,m2。
(四)井下硐室需要風量,應按礦井各個獨立通風硐室實際需要風量的總和來計算:
式中:ΣQ硐—所有獨立通風硐室風量總和,m3/min;
Q硐1、Q硐2、Q硐3、…Q硐n—不同獨立供風硐室風量,m3/min。
礦井井下不同硐室配風原則:
井下爆炸材料庫配風必須保證每小時4次換氣量
Q庫=4V/60=0.07V(m3/min)
式中:Q庫—井下爆炸材料庫需要風量,m3/min;
V—井下爆炸材料庫的體積,m3;
井下充電室應按其回風流中氫氣濃度小于0. 5%計算風量。
機電硐室需要風量應根據不同硐室內設備的降溫要求進行配風。
選取硐室風量,須保證機電硐室溫度不超過30ºC,其他硐室溫度不超過26ºC。
(五)其他井巷實際需要風量,應按礦井各個其他巷道用風量的總和計算:
參數選取和計算時,首先應對上年度礦井供風量的安全、合理、經濟性進行認真分析與評價,對上年度生產安排的合理性進行必要的分析與評價,對串聯和瓦斯超限等因素掩蓋的噸煤供風量不足要加以修正,并應考慮近3年礦井生產情況和通風系統的變化,取其合理值:
K—礦井通風能力系數。取1.30~1.50,取值范圍不得低于此取值范圍,并結合當地煤炭企業實際情況恰當選取,確保瓦斯不超限。當礦井等積孔< 1 m2時,取1.50;1 m2 <等積孔 < 2 m2時,取1.40;等積孔 > 2 m2時,取1.30。
2.公式二(較適用于高瓦斯、突出礦井和有沖擊地壓的礦井)
式中:Q進 —礦井總進風量,m3/min;
0.0926—總回風巷按瓦斯濃度不超0.75%核算為單位分鐘的常
數;
P相 —礦井瓦斯相對涌出量,m3/t;在通風能力核定時,當礦井有瓦斯抽放時,q相應扣除礦井永久抽放系統所抽的瓦斯量。q相取值小于10,小于10時按10計算??蹨p瓦斯抽放量時應符合以下要求:
(1)與正常生產的采掘工作面風排瓦斯量無關的抽放量不
得扣減(如封閉已開采完的采區進行瓦斯抽放作為瓦斯利
用補充源等)。
(2)未計入礦井瓦斯等級鑒定計算范圍的瓦斯抽放量不得
扣除。
(3)扣除部分的瓦斯抽放量取當年平均值。
(4)如本年已完成礦井瓦斯等級鑒定的,取本年礦井瓦斯
等級鑒定結果;本年未完成礦井瓦斯等級鑒定的,取上年
礦井瓦斯等級鑒定結果。
Σk—綜合系數;
Σk=k產•k瓦•k備•k漏
(二)方法二:由里向外核算法(產量在30萬t/a以上礦井可使用)。
根據第二十九條計算的礦井總需風量與礦井各用風地點的需風量(包括按規定配備的備用工作面)計算出采掘工作面個數(按合理采掘比m1、m2),取當年度每個采掘工作面的產量,計算礦井通風能力。
式中: A采i-第i個回采工作面正常生產條件下的年產量,萬t/a;
A掘j-第j個掘進工作面正常掘進條件下的年進尺換算成煤的產量,萬t/a;
m1-回采工作面的數量,個;
m2-掘進工作面的數量,個;
m1、m2應符合合理采掘比。
第三十一條 礦井通風能力驗證。礦井通風能力要從礦井主要通風機性能、通風網絡、用風地點的有效風量和礦井稀釋瓦斯的能力進行驗證。
第九章 地面生產系統生產能力核定
第三十二條 核定地面生產系統能力必備條件:地面生產系統完善、運轉正常。
第三十三條 地面生產系統能力核定的主要內容和標準:
(一)地面生產系統能力主要是地面篩分、地面輸送機、外運裝車(含鐵路運輸及汽車運輸)、儲(貯)煤場等各生產環節的能力。
(二)地面生產系統能力應根據實際生產設施核定,并依系統中各環節設備的最小能力為地面生產系統核定能力。
(三)地面生產系統中的儲煤能力應達到3~7天的礦井產量。儲煤能力包括儲煤場和貯煤裝車倉總能力。
(四)地面生產系統煤倉(場)至裝車外運各環節的處理能力富余系數為1.2。
(五)汽車外運能力按下式計算:
式中:G-每輛汽車平均載重,t;
n-可同時作業裝車車位數;
t1-每輛車調車作業時間,min;
t2-每輛車平均裝車時間,min。
(六)鐵路外運能力計算公式: 式中:A-鐵路年外運能力,萬t/a;
N-每天列車數,列/d;
G-平均每列車凈載量,t/列;
k1-運輸不均勻系數,取1.1~1.2。
第十章 露天煤礦生產能力核定
第三十四條 核定露天煤礦生產能力必備條件:
(一)各生產環節運轉正常;
(二)采剝關系正常,兩個煤量及工作面(線)長度符合要求:
(三)采場、排土場邊坡保持穩定;
(四)安全保護及監測系統完善,運行正常;
(五)灑水除塵設備完好,礦坑內粉塵含量符合國家規定標準。
第三十五條 露天煤礦生產能力應首先核定剝采能力,根據剝采能力計算原煤生產能力。
有多種生產工藝的分工藝核定生產能力,然后匯總露天煤礦生產能力。
第三十六條 核定剝采能力取環節能力的最小值,即:
式中:Pt-剝采能力,萬m3/a
Pd-穿爆環節能力,萬m3/a
Vu-不需要爆破的松散物料年計劃挖掘量,萬m3/a
Pl-采裝環節能力,萬m3/a
Ph-運輸環節能力,萬m3/a
Ps-排土環節能力,萬m3/a
第三十七條 露天煤礦的環節能力計算主要以環節中各設備(系統)的年正常作業小時和小時效率來計算。年正常作業小時和小時效率一般取上年度設備(系統)的年實際作業小時和實際小時效率統計值。如核定當年的設備(系統)計劃作業時間與上年度實際統計值有較大差異時,應說明原因。
對于更新、新增設備,采用設計參數進行計算。
計算環節能力時,除了自有設備外,還應包括外包隊伍的設備和能力。
第三十八條 穿孔爆破環節能力按下式計算:
r-毛煤系數,r>1。
第十一章 選煤廠生產能力核定
第四十三條 選煤廠核定生產能力檔次劃分標準與煤礦核定生產能力檔次劃分標準相同。
凡核定生產能力不在標準檔次的,按就近下靠的原則確定能力檔次。
第四十四條 選煤廠核定生產能力必備條件:
(一)應有健全的生產、技術、安全管理機構及滿足生產需要的專業技術人員;
(二)選煤廠機電設備完好,生產系統、設施運轉正常,各種保護裝置齊全,符合《選煤廠安全規程》;
(三)必須實現煤泥水閉路循環;
(四)堅持正常的檢修制度,達到規定的檢修時間。
第四十五條 選煤廠核定生產能力的主要內容:
(一)選煤廠生產能力主要核定以下系統環節能力,取其最小環節能力為選煤廠的核定生產能力;
1.原煤、產品煤運輸(主要輸送設備)系統能力;
2.除雜、篩分、破碎系統能力;
3.選煤環節(跳汰、重介、浮選、其他選煤方法)能力;
4.排矸環節(動篩跳汰、重介斜輪、選擇性破碎機、風力干選等)能力;
5.原煤、產品煤儲存(儲煤場、貯煤倉)與裝車外運系統能力;
6、煤泥處理回收系統能力。
(二)選煤廠各環節設備處理能力的不均衡系數按以下規定選?。?BR>1、礦井型選煤廠原煤受煤至原煤倉(場)設備處理能力應與礦井最大提升(煤)能力一致。
2、群礦選煤廠由車輛運輸來煤時,受煤坑至原煤倉(場)設備處理能力的不均衡系數取1.30~1.50。
3、在原煤倉后設備處理能力的不均衡系數,在額定小時能力的基礎上,煤流系統取1.15,煤泥水系統取1.25。
(三)核定選煤廠系統環節能力時,若設備實測能力大于設備額定能力,以設備額定能力為準;若設備實測能力小于設備額定能力,以設備實測能力為準。
(四)選煤廠系統環節能力以實際生產設施進行核定。
第十二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本標準由國務院煤炭行業管理部門負責解釋。
第四十七條 本標準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有關規定與本標準不一致的,以本標準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