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愿陪同事辦事出事不應算工傷
作者:佚名
2009-07-10 23:35
來源:不詳
一天,主任安排我的同事王某出去購買機器零件,我擔心同事買錯,主動陪其前往。
在路上我被一輛摩托車撞傷,肇事摩托車逃逸。我花了近3000元的醫療費。
請問,我是否應當享受工傷待遇?
在單位已經指派了其他人上街買零件的情況下,你主動陪同前往,顯然不是因公外出期間為執行工作任務而受到的傷害,不應當認定為工傷。
因此,你不能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在路上我被一輛摩托車撞傷,肇事摩托車逃逸。我花了近3000元的醫療費。
請問,我是否應當享受工傷待遇?
丁曉云法官:我國《工傷保險條例》第14條規定,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在單位已經指派了其他人上街買零件的情況下,你主動陪同前往,顯然不是因公外出期間為執行工作任務而受到的傷害,不應當認定為工傷。
因此,你不能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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