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安全生產法》規定,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未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受刑事處罰或撤職處分的,自刑罰執行完畢或者受處分之日起( )年內不得擔任任何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重大、特別重大生產安全事故負有責任的,終身不得擔任本行業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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