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井開拓新水平和準備新采區的回風,必須引入總回風巷或主要回風巷中。在未構成通風系統前,可將此種田風引入生產水平的進風中;但在有瓦斯噴出或有煤(巖)與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險的礦井中,開拓新水平和準備新采區時,必須先在無瓦斯噴出或無煤(巖)與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險的煤(巖)層中掘進巷道并構成通風系統,為構成通風系統的掘進巷道的回風,可以引入生產水平的進風中。上述2種回風流中的瓦斯和二氧化碳濃度都不得超過0.5%,其他有害氣體濃度必須符合本規程第一百條的規定,并制訂安全措施,報企業技術負責人審批。
【解讀】本條是關于開拓新水平和準備新采區時通風方式的規定。
(1)開拓新水平和準備新采區施工過程中掘進工作面的通風,都必須實現獨立通風,其回風流直接引入主要回風巷或總回風巷,以實施分區通風和提高礦井通風系統的穩定可靠性,進而確保礦井安全生產。
然而,在開拓新水平或準備新采區施工初期,尚未形成回風系統時的掘進工作面,根本無法實現獨立通風,其回風只能串人生產水平的進風流中。因此《規程》規定,在未構成通風系統前,可將此種回風引人生產水平的進風中,但對串入生產水平的掘面回風流中的瓦斯、二氧化碳和有害氣體的濃度做出了嚴格規定,并且必須制定安全措施。
(2)《規程》第一百一十四條規定:有瓦斯噴出或煤(巖)與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險煤層嚴禁任何形式的串聯通風。但在有煤與瓦斯突出危險礦井中,開拓新水平或準備新采區的掘進過程中卻無法實現獨立通風;而開拓新水平或準備新采區的掘進工作又急需施工。在此兩難的情況下,可以采取一種臨時措施,即:必須先在無瓦斯噴出或無煤與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的煤(巖)層中掘進巷道,其回風流可以串人生產水平,構成通風系統后,再在有瓦斯噴出或煤與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險的煤(巖)層中進行新水平開拓和新采區準備的掘進工作。
這樣規定,主要是因為在瓦斯噴出或煤與瓦斯突出危險煤層中掘進巷道時,容易發生噴出或突出動力現象而造成回風測人員的傷害。必須先在無噴出或無突出危險'煤層中掘進巷道并構成獨立通風系統,再進行有瓦斯噴出或煤與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險煤(巖)層中的掘進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