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礦企業必須對職工進行安全培訓。未經安全培訓的,不得上崗作業。,礦務局(公司)局長(經理)、礦長必須具備安全專業知識,具有領導安全生產和處煤礦事故的能力,并經依法培訓合格,取得安全任職資格證書。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國家有關規定培訓合格,取得操作資格證書。
【解讀】本條是關于對煤礦企業職工進行安全培訓的規定。
1.(煤炭法》第40條規定:“煤礦企業應當對職工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培訓,未經安全產教育培訓的,不得上崗作業。”《規程》把對職工進行安全培訓納入規定,也是有法律據的。實踐證明,安全培訓是實現安全生產的一項重要基礎工作。只有經過安全培訓,能提高職工搞好安全生產的自覺性、積極性和創造性,才能掌握安全生產知識,提高安生產技能,增強事故預防及應急處理能力,自覺貫徹執行"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理"的方針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遵守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三大規程”,這也是煤職工應當具備的基本素質。因此,安全培訓的基本內容包括安全意識、安全知識和安全能教育的培訓。
2.局、礦長在煤礦企業中處于決策者、指揮者的地位,他們安全意識的強弱、掌握企生產知識的多少、事故應急救援指揮能力的高低,對企業的安全生產和發生事故后的援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影響。安全生產管理的能力和水平不是憑空而來的,必須經過專門的培訓,培訓合格后,持證上崗。
3.由于煤礦井下作業環境比較特殊,危害因素較多。因此,國家對煤礦企業可能引發事故的崗位和工種非常重視?!兜V山安全法》第26條規定:“礦山企業安全生產的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接受專門培訓、操作的設備、操作的內容等具有較大的危險性,容易對其本人、他人以及周圍設施的安全造成重大危害的作業人員。如果從事特種作業人員加強培訓,嚴格考核,要求其持證上崗,對保障安全生產,防止和減少煤礦企業重特大事故的發生十分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