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 )行為的,責令限期改正,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A. 生產、經營、運輸、儲存、使用危險物品或者處置廢棄危險物品,未建立專門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
B. 未在有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和有關設施、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的
C. 未對安全設備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
D. 使用應當淘汰的危及生產安全的工藝、設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