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山東省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辦法》,事故調查組應當自事故發生之日起( )內提交事故調查報告;特殊情況下,經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或者事故調查處理領導小組批準,提交事故調查報告的期限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的期限最長不超過( )。A:60日,60日B:80日,80日C:100日,10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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