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選煤廠滅火器過期,為了節省成本,安全廠長甲與財務科長乙協商后認為滅火器還能繼續使用,決定延長使用三個月。在此期間,工人丙在地面駕駛運輸車輛時由于瞌睡,撞上擋墻導致車輛起火,路過的安全員丁迅速做出反應使用滅火器滅火,但由于操作錯誤致使滅火器損壞,導致火勢無法遏制。最終造成丙死亡,車輛報廢。事后查明即使丁操作正確,滅火器也因過期失效。對甲應以重大事故責任罪定罪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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